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5號受 罰 人 陳震諺

陳啓章陳元河上列受罰人因延展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震諺、陳啓章、陳元河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其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87條第1 項、第87條第3 項即明。又清算人不於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緩,為公司法第87條第4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陳震諺、陳啓章、陳元河前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就任為協復興土地建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於102 年1 月31日准予備查。然受罰人未於就任後6 個月內即102 年7 月14日前完結清算或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迄至109 年2 月21日始由受罰人陳震諺具狀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 年度司司字第24號呈報清算人及109 年度司聲字第303 號延展清算完結案卷查核無誤,自堪認受罰人未於前揭6 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依前開規定,本院審酌受罰人延誤清算完結之期間及其原因等情,認為各處以1 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為適當。至受罰人雖向本院聲請展期,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聲字第303 號裁定准自109 年2 月21日起展期至109 年8 月20日止完結清算,然其既已有逾期聲請延展清算之裁罰事由,自不因嗣後是否另經准許展期而得免除裁罰,附此敘明。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案由:裁罰
裁判日期: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