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8號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姚世昌上列聲請人與長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說明下列事項:
(一)提供願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並敘明推薦人選之學、經歷與適任理由到院供參。
(二)依本院函調之長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其上記載該公司負有高額借款債務(得聲請閱卷),請就該公司之財產狀況能否支應清算程序費用一節,表示意見。
(三)本院如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等)為之,依法應給付報酬,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茲命聲請人具狀陳報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又如聲請人拒絕預納報酬,縱補正第1 項所示之聲請費用,法院仍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