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號抗 告 人 泳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鋒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永波間因109年度司字第5號裁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