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6號聲 請 人 楊淑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後段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