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相 對 人 濠盛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茲查: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濠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核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