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政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代 理 人 廖俊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