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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4號聲 請 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松熙等13人間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275,056元(聲請狀附表所示持有股數共計6,159,382股,每股聲明以8元計算,0000000x8=00000000)。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