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8號聲 請 人 周銘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東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出資額1%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最新股東名簿(須有聲請人之相關持股證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