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7號聲 請 人 孫慈欣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