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2號抗 告 人 謝淑琴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