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75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 告 集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583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3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