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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1號原 告 駿成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泳淀被 告 林嘉城

許美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被告提出異議,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