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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玉芬相 對 人 龍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琼玲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08年11月8日財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983B457)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民國108年11月12日前給付民國108年10月份、108年11月份工資計新臺幣78,334元、民國108年11月25日前給付民國108年7月份尾款、民國108年8月份醫療費用計新臺幣122,513元、民國108年12月25日前給付民國108年9月1日至民國108年10月31日醫療費用新臺幣186,532元及民國108年6月20日至民國108年10月31日止醫療相關費用新臺幣27,962元,計新臺幣214,494元,及相對人同意自民國108年12月起每月原領工資39,167元於當月月底前給付完畢。」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1月8日經財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財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8年11月8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案號2983B457號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