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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小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107號原 告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訴訟代理人 楊承璟被 告 陳國鎮兼訴訟代理人陳昇鴻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5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嗣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當庭將上開請求金額變更為3 萬8000元(見本院卷第133 頁)。核上開聲明變更,並未變更訴訟標的,僅屬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方面:被告陳昇鴻自107 年10月1 日起任職於原告擔任公車司機,

雙方簽有勞動契約書、保證書及同意書,其中勞動契約書第16條約定:「乙方(指被告陳昇鴻)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甲方(指原告)為運送旅客所支付之車輛,除天災、事變、車輛本身機械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凡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之車輛損害,乙方均應負賠償責任」,另依據保證書記載,被告陳國鎮為其父親被告陳昇鴻之連帶保證人,就被告陳昇鴻在公司任職期間,因故意或過失所造成公司車輛損害、旅客暨其行李財務損傷等情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於108 年7 月7 日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交付予被告陳昇鴻,於簽收當時車況經被告陳昇鴻檢視無損壞,然在被告陳昇鴻駕駛期間,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於系爭車輛於109 年3 月間進廠報修,竟發現渦輪全損壞,向訴外人廣泰噴射器行(負責人:韓順松)購買渦輪(再生)而支出3 萬8000元。為此,原告依據前揭勞動契約書第16條及保證書之約定,請求被告陳昇鴻、陳國鎮連帶給付原告3 萬8000元。

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 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被告陳昇鴻曾於109 年2 月9 日、2 月11日、3 月11日、3

月13日,因系爭車輛之渦輪軟管脫落等問題,將系爭車輛送至原告保養廠報修,司機之職責主要是駕駛,每天都有固定檢查油水、電,每月進行一級、二級的保養。系爭車輛曾於

108 年3 月17日更換中古渦輪,渦輪已使用一年多,已過保固期,渦輪的維修非司機之職責,且渦輪軟管脫落,髒東西會吸進去,致易損壞且渦輪屬耗材,渦輪之損害非被告陳昇鴻之行為所致。

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叁、本件兩造整理並協議不爭執事項與爭執事項如下(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刪文句,見本院卷第180 頁):

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自107年10月1日至109年4月1日止,受僱予原告,於

108年7月11日13時30分許起至109年4月1日止,自被告處取得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並管理使用。⒉系爭車輛曾於108 年3 月19日因渦輪管破而更換渦輪管,

108 年3 月25日因引擎無力、冒黑煙而渦輪拆裝更換,

109 年5 月21日更換渦輪(再生);其餘維修保養資料詳如本院卷第107 至122 、153 至157 頁。

⒊廣泰噴射器行出具之統一發票(見本卷第171 頁)其上記載渦輪增壓器(再生件)一組3 萬6750元(含稅)。

爭執事項:

⒈系爭車輛於109 年3 月27日渦輪損壞,是否可歸責予被告

陳昇鴻?⒉被告陳國鎮是否需與被告陳昇鴻負連帶賠償責任?⒊原告得否向被告2人請求損害金額3萬8000元?

肆、得心證之理由:被告陳昇鴻自107 年10月1 日起至109 年4 月1 日止,受僱

予原告,擔任機司職務,於108 年7 月11日13時30分許起至

109 年4 月1 日止,原告將系爭車輛交由被告陳昇鴻駕駛並管理使用。系爭車輛曾於109 年3 月間,因渦輪損壞而進廠報修,向廣泰噴射器行購買渦輪增壓器一組金額3 萬6750元(含稅)等事實,此為兩造不爭執,並有勞動契約書、駕駛員實習契約書、保證書、同意書、車輛交接損傷報告單、簽呈、估價單、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車身出廠與貨物稅照證、統一發票影本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39、97至

122 、171 頁),上開事實應堪認定。爭執事項:系爭車輛於109 年3 月27日渦輪損壞,是否可歸

責予被告陳昇鴻?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又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 條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陳昇鴻在原告任職期間,擔任司機駕駛,就系爭車

輛之保管使用事物,自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觀以系爭車輛之車輛交接損傷報告單(見本院卷第107 至122 、153 至15

8 頁),在被告陳昇鴻任職期間,於108 年7 月11日、7 月17日、7月19日、7月24日、7月30日、8月2日、8月8日、8月13日、8月19日、9月6日、9月11日、9月16日、10月12日、10月21日、10月26日、11月7日、11月28日、12月2日、12月7日、12月23日、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31日、109年1月2日,及109年1月3日、1月9日、1月13日、2月6日、2月9日、2月11日、2月14日、2月15日、2月21日、2月25日、3月12日,將系爭車輛送公司保養廠維修(請修項目均詳報告單),足見被告陳昇鴻每月至少有2次以上之報修。

㈢觀以系爭車輛之車輛交接損傷報告單可知,系爭車輛於10 8

年3 月19日因渦輪管破而更換渦輪管,於108 年3 月25日因引擎無力、冒黑煙,而渦輪拆裝更新,於109 年2 月9 日因失速無力而更換渦輪管脫落鎖緊,於109 年2 月11日因換風管而更換渦輪軟管,於109 年3 月12日因引擎無力而更換電腦(渦輪),於109 年5 月21日因渦輪壞而更換渦輪(再生)(見本院卷第107 至122 、153 至158 頁),而被告陳昇鴻係自108 年7 月11日起至109 年4 月1 日保管使用系爭車輛(見不爭執事項第㈠項),足見系爭車輛在被告108 年7月11日接手前約3 個月,於108 年3 月19日因渦輪管破而更換渦輪管,於更換後約6 日又因引擎無力、冒黑煙而更換渦輪,在被告陳昇鴻接管後,於109 年2 月11日因換風管而更換渦輪軟管,於109 年3 月12日因引擎無力而更換電腦(渦輪),是以系爭車輛在被告陳昇鴻接管前後,均曾有因渦輪問題而進保養廠維修。由上開系爭車輛之車輛交接損傷報告單,於109 年2 月9 日、2 月11日、3 月12日提出之報修項目(見本院卷第153 至155 頁),係由原告之廠商或技工以鎖緊或更換渦輪軟管之方式處理,顯見被告陳昇鴻就系爭車輛之問題,有適時提出並送請檢修,堪認被告陳昇鴻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㈣再依據證人即廣泰噴射器行老闆韓順松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具結證稱略以:渦輪壞掉之人為因素僅兩種,一是車子發動的時候未待速,二是熄火時,讓車子待速三到五分鐘,還有另一個是機油少於標準值時,另外渦輪的管線脫落並不會造成渦輪壞掉,但若有吸到其他髒東西或機油管破掉也會造成渦輪壞掉,若渦輪壞掉在電腦螢幕表會顯示,所以司機只要負責看到電腦顯示報修即可等語(見本院卷第139至140頁);再佐以系爭車輛之車輛交接損傷報告單,系爭車輛在被告陳昇鴻接手管理使用期間,請修項目均未曾有因螢幕顯示渦輪壞掉之報修項目。

㈤又系爭車輛係99年3 月出廠,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電子

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汽車使用執照(見本院卷第97至103 頁),系爭車輛在被告陳昇鴻接手管理使用期間,使用已有9 年至10年之久,已超過營業大客車的使用年限;再參以證人韓順松上開證詞,渦輪壞掉之人為因素僅兩種,另若因吸到其他髒東西或機油管破掉也會造成渦輪壞掉,是系爭車輛於109 年3 月27日渦輪損壞,究竟是人為因素或因吸到其他髒東西或機油管破掉導致渦輪損壞,即有疑義。

㈥再者,觀以系爭車輛之車輛交接損傷報告單(見本院卷第15

5 頁),系爭車輛係於109 年5 月21日因渦輪壞而更換渦輪(再生),與距離被告陳昇鴻於109 年4 月1 日交還系爭車輛已有一個月,是原告指稱系爭車輛於109 年3 月27日渦輪損壞是由被告陳昇鴻之過失所致,要無疑義?況且,系爭車輛在被告陳昇鴻保管使用期間,並非僅僅被告陳昇鴻一人在使用,尚有其他人使用,此有公司駕駛員工作分配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2 至163 頁),是原告指稱系爭車輛於10

9 年3 月27日渦輪損壞是由被告陳昇鴻之過失所致,要無疑義?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系爭車輛於109 年3月27日渦輪損壞,係由被告陳昇鴻之過失所致。

㈦綜上所述,被告陳昇鴻既於保管使用系爭車輛期間,就系爭

車輛之問題,有適時提出並送請檢修,顯見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陳昇鴻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車輛渦輪損壞,則其請求賠償渦輪修理費3 萬8000元,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爭執事項:被告陳國鎮是否需與被告陳昇鴻負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得否向被告2 人請求損害金額3 萬8000元?承上,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陳昇鴻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車輛渦輪損壞,則其依據保證書請求被告陳昇鴻、陳國鎮2 人連帶賠償渦輪修理費3 萬8000元,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勞動契約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 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就聲明第1 項之訴陳明願供擔保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陸、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