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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小字第 1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126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被 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2,591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萬2,5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裁判日期: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