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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小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47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陳明謙被 告 李春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61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至107年5月10日止受僱於原告,於

96年任職時,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含伙食津貼2,400元),嗣經多次調薪,107年5月被告離職時之月薪含伙食津貼為35,775元,業務獎金另計,並約定員工進入原告公司服務,即享有特別休假,且依原告之工作規則計算年度可休天數;當員工終止契約時,則依員工休假請假辦法(嗣更名為員工休假請假準則),按實際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計算當年度特別休假可休天數,超休扣薪。被告自96年1月2日起至107年5月10日止,期間曾留職停薪1年7個月,經扣除後,總計被告於原告公司任職年資為9年9個月。被告自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共計休假16日,另請休傷病假39.25日及無薪事假9日,又被告自107年5月8日起至同月10日止,共計3日未上班,亦未請假。依原告公司上開規定,被告已超休特別休假1日,應扣全薪;請休傷病假3

9.25日,扣除原告公司規定給予之全薪傷病假10日後,餘29.25日之半薪傷病假,應扣半薪;請休無薪事假9日,應扣全薪;107年5月8日至同月10日未上班亦未請假3日,應扣全薪。被告於107年5月離職時之月薪(含伙食津貼)為35,775元,前述應扣全薪日數為27.625日,總計應予扣薪32,943元。

就前述107年之休假日數,原告於107年1月至4月給付薪資時均未扣薪,僅於107年5月被告辦理離職時,就被告5月份薪資先予扣除10,882元,扣除後,被告仍有溢領薪資22,061元。爰依勞動契約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領薪資。

㈡聲明:

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對象歷

史資料明細、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請表、聘請函、工作規則、員工休假請假準則、人事資料異動申請書、休假紀錄、打卡紀錄、薪資給付明細、存證信函為證,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且被告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被告既有溢領上開薪資尚未返還,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領薪資22,061元,即屬有據。本院就原告主張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所為請求,既已准許,即無庸就原告基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為請求有無理由,再行審酌,附此敘明。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不當得利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08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被告,應自108年12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可佐。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自108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061元,及自108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然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之勞動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既經本院准許,爰確定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