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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8號原 告 陳翠凰

鍾秀芬洪金全林書楷林文信沈素真陳維志林佑錡傅伊伶宋秀齡程秀芬童慧真被 告 環視江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資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4,46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2,280元(計算式:3,420元×2/3=2,28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0元(計算式:3,420元-2,280元=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