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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4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孫聖淇被 告 賴基福即金裕鐵工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惟原告於109年6月19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634,42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原告僅繳納1,99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另請原告呈報債務人蕭淑莉之電話及其連絡方式。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變更之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裁判日期: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