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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

吳佩璇許惠婷被 告 鄭宗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7,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