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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原 告 詹益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另補正下列事項:㈠依109年2月27日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之民事告訴狀

,狀內所載「內附醫療收據,診斷證明一式照查」,本院未收到本案之醫療收據與診斷證明。

㈡又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威全營造有限公司」查無此公

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請陳報被告「威全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之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㈢被告金隆發石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非「葉陳美麗」

,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㈣被告二者地址均為「彰化市○○路○段○○○巷○○○號7樓」?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