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原 告 詹益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另補正下列事項:㈠依109年2月27日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之民事告訴狀
,狀內所載「內附醫療收據,診斷證明一式照查」,本院未收到本案之醫療收據與診斷證明。
㈡又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威全營造有限公司」查無此公
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請陳報被告「威全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之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㈢被告金隆發石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非「葉陳美麗」
,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㈣被告二者地址均為「彰化市○○路○段○○○巷○○○號7樓」?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