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0號原 告 賽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查原告於起訴聲明係記載:「確認被告與債務人盧文孟之薪資債權,自收受扣押命令起至離職日止,每月薪資有新臺幣23,800元存在」等語,未表明所指「自收受扣押命令起至離職日止」究為何年月,以致無從據以確定原告起訴之利益,並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茲令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說明所指請求裁判之範圍,亦即請求確認本件薪資債權之起訖日,並按此所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