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0號原 告 黃秀梅被 告 臺中市康乃薾麗喆雙語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顏月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返還薪資新臺幣(下同)19,61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原告起訴狀,請原告呈報起訴狀所指之受雇合約影本乙份。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