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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2號原 告 李皓瑜被 告 暘光綠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詠宜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給付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或給付解約金720,000元,本件二項訴訟標的應為選擇,則按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 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