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9號原 告 魏榮裕被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德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補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40(短領之失業補助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