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72號聲 請 人 鄧順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為何?因聲請人僅於聲請調解狀中記載調解聲明第一項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新台幣元」並未具體明確該金額為何。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並未有符合聲請人於聲請調解狀內所載相對人「鼎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之登記資料,請聲請人確定相對人為何者?倘相對人係法人,請陳報該法人之完整登記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登記地址。
(四)聲請調解狀內記載爭議情形為「遭人毆傷」,並因發生不法侵害,導致聲請人身心痛苦,故聲請人提出請求,為何是對相對人請求?
(五)聲請調解狀內記載有附上證一即均和中醫診所診斷書與證二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惟此二證並未附於聲請調解狀之後,本院並未收到,如聲請人認為此二證需提供本院,請一併提供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