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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73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被 告 麗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翊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110年5月18日民事陳報狀,更改案由為請求給付扣押款外,並一併更正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8,390元。查更正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惟本院無被告之聯繫方式,請被告聯繫本院並呈報聯絡電話,倘有對於調解委員的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