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09號原 告 吳聲忠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告 眾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俊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731元(含醫療費用15,731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