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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2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訴字第238號原 告 張峻榕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張瓊云律師被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訴訟代理人 王振宇

陳佳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被告違法解僱,致使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 係非明確及有不安之狀態,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侵害之危險,並得依確認兩造僱傭關係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先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4年4月16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駕駛司機,因原告多次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檢舉被告司機有超時工作等情形(如不爭執事項第㈤項之附表一所示),被告竟於108年11月8日無預警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原告,未事前通知及正式公告,亦未收回原告服務證,被告解僱未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不生合法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效力,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原告於109年2月4日以豐原中山路郵局第4號存證信函告知被告違法解雇,要求回復僱傭關係,被告未予以回應;被告違法解僱原告,拒絕受領原告提出之勞務給付,屬受領勞務遲延,原告無需補服勞務。嗣於108年12月17日、109年1月9日原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未果。為此,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依僱傭法律關係、民法第234、235、48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告自108年11月8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45,800元,及自108年11月8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2,74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另原告因被告未給予休息時間,排班制度不當,長時間工作無法正常用餐,導致罹患胃潰瘍及精神耗弱,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0元。

二、被告雖抗辯原告於108年12月2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時表示同意資方資遣,但原告當時之真意為若被告給付1,000,000元,則原告同意資遣,原告同意資遣之先決條件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慰撫金1,000,000元,原告主觀上並無去職之意。又被告提出之投訴影片主張原告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無法勝任工作之情事,惟事實上乃多數因用路人有違規之情事,原告為維護自身、用路安全及乘客權益,而有影片內容之行為,被告未具體了解事件之全貌,便逕自認定係可歸責於原告或原告行為不當,顯有失公允。

三、聲明: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㈡被告應自108年11月8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於當月5日給付原

告45,800元,及各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自108年11月8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提繳2,74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前揭第㈡至㈣項之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

一、原告於任職期間,因闖紅燈、過站不停、辱罵乘客、沿路逼車亂按喇叭、無端將車停靠路邊說要報警檢舉其他用路人、不明原因要求乘客下車等情(詳如110年3月30日民事陳報狀附表編號1、2、4、5、8、9、14、16、18、19、21),經被告屢次申誡、記過仍繼續再犯,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之義務,並影響被告之聲譽與利益,明顯無法勝任工作,被告於108年11月8日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事由資遣原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於108年12月5日匯款資遣費101,716元予原告。原告於108年12月2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時,已表示同意資遣,僅就資遣費及精神賠償金額為爭執,於109年1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時亦表示請求資遣費,顯見原告同意以資遣方式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被告既依法資遣原告,自無須按月給付原告薪資45,800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74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被告否認有造成原告胃潰瘍及精神耗弱之結果,不需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法院會同兩造整理並協議不爭執事項與爭執事項,如下(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刪文句,見本院卷㈡第21至22頁):

一、不爭執事項:㈠原告於104年4月16日起開始任職於被告擔任司機一職,並與

被告簽立合約。原告任職期間自105年5月1日起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4萬5800元(原證12)。

㈡原告108年11月8日被資遣前6個月內之平均工資為4萬4519元(被證1)。

㈢被告於108 年12月5 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1716元(被證2)。

㈣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2日中市勞動字第1100004157號函及其所附檢舉人之檢舉書(卷㈠第135至153頁)。

㈤原告曾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檢舉,如附表一所示:

編號 原告檢舉 1 臺中市政府107 年12月19日中市勞動第0000000000號函(檢舉內容:被告未給司機適當休息) 原證2 2 臺中市政府108 年2 月15日中市勞動第0000000000號函(檢舉內容:被告未給司機適當休息) 原證3 3 臺中市政府108年4月19日中市勞動第00000000000號函(檢舉內容:車班時間調配未予改善) 原證4 4 臺中市政府108年8月7日中市勞動第0000000000號函(檢舉內容:被告未給員工每7日應給予1日休息) 原證5 5 臺中市政府108年8月12日中市勞動第0000000000號函(檢舉內容:被告未給員工每7日應給予1日休息) 原證6 6 臺中市政府108年9月3日中市勞動第0000000000號函(檢舉內容:被告未給員工每7日應給予1日休息) 原證7 7 臺中市政府108年12月5日中市勞動第00000000000號函(檢舉內容:車班時間調配未予改善) 原證8

二、爭執事項:㈠被告於108 年11月8 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事由資遣原告

,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08年11月8日解職起至復職之日

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薪資45,800元,有無理由?㈢原告請求被告應自108年11月8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

按月提繳2,748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有無理由?㈣被告未給予休息時間,排班制度不當,造成原告身體無法適

應長時間工作,無法正常用餐,導致終造成胃潰瘍及精神耗弱,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於108 年11月8 日以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事由資遣原告,為有無理由:

㈠按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

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又勞動契約為一繼續性及專屬性契約,勞雇雙方間非僅存有提供勞務與給付報酬之權利義務存在關係,其他如雇主之照顧義務、受雇人之忠誠義務,亦存在於契約間,是故勞動契約不應只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其他之正當信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手段正當性及社會性因素亦應顧慮之,準此,雇主終止契約時,對於勞工既有工作將行喪失的問題,當屬勞工工作權應予保障核心範圍,因此雇主解僱勞工時,應要求雇主對終止契約之採用是為對勞工之最後手段,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倘尚有其他方式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方式為之。申言之,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款所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包括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及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等情形。此由勞基法之立法本旨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觀之,為當然之解釋(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82號判決意旨)。就解僱之最後手段性,以雇主必須負責事業經營成敗責任,與勞工保護即限定解僱勞工事由間,應就社會通念等加以調整取其平衡,尤其對具有專業技能高薪之勞工,與勞動條件居於較為弱勢之勞工,二者保護程度應有不同。於具體個案中,應審查解僱有無權利濫用之情形,可由雇主有無解僱客觀合理之理由、是否具備相當性等要件審查;前者如勞工就契約義務之違反程度、業績不佳、勞工能力不足、事業經營不佳、虧損等;後者如解僱原因是否重大、原因發生之經過、考量勞動者從前之績效、對於解僱原因,勞工有無反省等因素,綜合認定之。

㈡原告主張被告因其多次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檢舉被告所屬司

機有超時工作等情形,竟遭被告於108年11月8日違法解僱等情,為被告否認,並以原告任職期間因有辱罵乘客、沿路逼車亂按喇叭、無端將車停靠路邊說要報警檢舉其他用路人、不明原因要求乘客下車等情狀,有不適任工作,為被告合法解僱等語置辯。本件應審究原告是否有如被告所辯之不能勝任工作之情。經查:

⒈豐原客運91路公車原訂於107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由

自「中興嶺停車場站」出發,然經被告調閱行車監控軌跡及站方處理結果,該公車實際於上午10時09分始出發,未依時刻表定時間發車(即附表二編號3部分),此有公運處投訴處理報告表、豐原站站長報告、行車監控軌跡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427至433頁被證9);而上開事件經被告調查後,於108年1月7日以(108)豐汽客總字第004號通知原告記過乙次並減發獎金,有通知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435頁被證10),原告對上開懲處並未提出申訴,此部分應堪認定為真。

⒉豐原客運220路市公車往臺中總方向,於108年6月16日中午12

時35分許,由豐原東站發車之班次,但未依時出車(即附表二編號7部分),此有公運處投訴處理報告表、豐原站站長報告、簽呈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437至441頁),原告斯時陳稱公車故障,公司未即時處理,不出勤;然依卷附原告與公司職員LINE通訊對話內容為:原告當日12時06分許通知被告車輛故障、需換車,於12時22分許,告知「不回,是今日改休假」,被告於12時32分許告知原告「找車」、12時34分許通知於原告「641-FX」、12時59分許通知「車號已經給你了」,原告於13時01分許回覆「惡性瀆職,就到法院吧」(見本院卷㈠第449頁);然原告當日未請假,亦未依約值勤,原告因此次未請假亦未執行勤務,被告於108年8月13日以(108)豐汽客總字第0264號通知原告記大過乙次並減發獎金,有通知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445頁),原告於本件審理時雖陳稱:事發當時以向站長反映,但站長強制要求原告停駛,由他人代替,非可歸責於原告等語,惟卻未提供任何資料供本院審認,此部分難採為有利認定;堪認此事實為真。

⒊被告提出原告於駕駛公車執行職務時,與乘客發生辱罵、不

明原因要求乘客下車等,遭民眾投訴,原告對於工作有ˇ不能勝任情狀之錄影檔案(見本院卷㈠第323頁被證6之隨身碟),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如下:

①附表二編號1部分:檔名:A945(光碟畫面共4個,僅就大客車內畫面進行勘驗)。

⑴錄影畫面顯示之時間(以下均同):2018/06/29,19:09:46-19:13:27,連續錄影,並無中斷。

⑵內容:(19:10:05)公車開門,進來一對老夫婦,(19:1

0:17)公車門關上,(19:10:32)老先生詢問司機有無到「愛買」,司機回覆沒有,接續大聲說沒有,你們下車,老先生說幹嘛大聲,(19:10:54)停車、打開車門,(19:11:09)司機大聲叫老夫婦下車,老先生說我下一站下車,司機要老先生去後面坐好,不要站在這裡跟我說話,老先生說我問一下,幹嘛那麼兇,(19:11:26)司機離開司機位置,往車後走,並說:我跟你們講沒有到,沒聽到嗎?下車啦,全車有沒有聽到,有本事自己開,叫警察啦,你們去投訴… ,(19:11:52)老夫婦下車,(19:11;58)司機回到司機位置繼續開車,(19:12:15至19:13:27)這段期間持續開車,期間按了8 次喇叭。

②附表二編號2部分:檔名:B056(光碟畫面共4個,僅就公車

裡畫面、車前畫面勘驗)⑴時間:2018/08/12,13:00:03-13:02:05,連續錄影,

並無中斷。⑵內容:①從公車裡畫面:光碟畫面一開始汽車行使中,(13:

00:35)汽車有煞車聲(13:00:43開始)按喇叭,停車,司機拿掃把下車與人理論,說:沖三小(台語),你沒看見我打方向燈嗎?…(13:01:03)有一女子上車,(13:01:14)司機上車,大聲說:很會騎嗎,騎100,繼續衝啊。

車外有一名戴安全帽男子拿手機往車內照相,(13:01:34)關上車門,繼續開車。②車前畫面:一開始公車開在內車道,(13:00:28-13:00:34)汽車從內車道往外車道行使,(13:00:43)按喇叭,公車停靠站牌前,車右前方出現一位戴安全帽騎機車男子,(13:00:56-13:01:07)司機拿掃把走到機車男子前面,大聲說: 你沒看到我打方向燈?…。

③附表二編號4部分:檔名:B360(光碟畫面共8個,僅就公車

裡畫面勘驗)⑴時間:2018/12/1,16:54:17-17:02:11,連續錄影,並無中斷。

⑵內容:(16:54:38)停車開門,乘客陸續下上車,(16:5

4:52)司機站起來面向乘客說:誰叫你這樣刷卡的,…. ,誰刷AB卡,沒有刷卡就給我下車,…,政府規定,這樣刷AB卡不能上車,給我下車....,沒關係,大家就等你啊,(16:55:54)司機回座司機位置、看手機,期間有五個乘客下車,(16:55:49)一女子自車廂往司機座旁與司機對話,說:我補錢,投20元可以開車?(16:56:47)公車沒有關上門、車往前開,(16:57:54)停車,司機說:下車等下一班,(16:58:27)女子往車廂站,(16:58:34)開車(16:58:34)停車,司機說:等下車我在開,要不要下車,(16:58:58)車內乘客勸女子先下車等下一班,(17:

00:40)一男子與上開女子往司機座旁,男子與司機對話,司機說:不要在哪裡「靠爸靠母(台語)」,男子語氣不好與司機互相對話,(17:01:12-17 :01:47)男子與女子下車,(17:01:52)關門開車。

③附表二編號5部分:檔名:B834(光碟畫面共4個,僅就公車

裡畫面勘驗)⑴時間:2019/5/20,09:50:59-09:22:41(共1:42)、09

:22:41-09 :26:09(共03:29),連續錄影,並無中斷。

⑵內容:①09:21:59 - 09:22:41(共1:42)公車行駛中。②

09:23:31(按下車鈴),(09:23:50)有乘客出聲:我要下車,我要下車,有按鈴,(09:23:28)司機:下車,就按鈴,不要大聲小叫,要嚇死司機嗎?乘客:我這樣有大聲?我沒有通知你嗎?....司機:我有說你大聲嗎?我只是說你小叫,乘客:是什麼態度?(09:24:34)公車開門,

4 名乘客陸續下車,司機:要下車,要按鈴,... ,另一男乘客:我會跟公司反應,司機:有問題,就打1999,那是你得自由,干我屁事,不用跟我講..(09:24:53)關上車門,(09:24:57-09 :26:10)公車行駛中。④附表二編號6部分:檔名:B861(光碟畫面共八個,僅就公

車裡畫面勘驗)⑴時間:2019/5/25,17:44:58-17:47:40(共2:42) 連續錄影,並無中斷。

⑵內容:(17:45:12)公車停車開門,乘客陸續上車,(17

:45:48)公車關門,行駛,期間,乘客車廂有傳出嬰兒哭聲(17:46:25)停車,司機拿麥克風說:誰的手機LINE手機,誰的嬰兒在哭…(17:47:00)公車開車行駛,(17:4

7:10 )停車,司機走向乘客車廂,大聲問:「誰的LINE手機...」,(17:47:34-36 )司機走回駕駛座,(17:47:38)開門,乘客陸續下車。

⑤附表二編號8部分:檔名:B991(光碟畫面共八個,僅就公

車裡畫面勘驗)⑴時間:2019/7/1,16:27:53-16 :53:21 (共25:28)連續錄影,並無中斷。

⑵內容:(16:30:10)司機:表示要下車就按鈴(16:30:1 4

)乘客走到司機座旁階梯,表示要下車,司機說:你沒按下車鈴,還沒到站牌,(16:32:53)司機表示:有乘客在騷擾司機,(16:33:30)乘客拿手機對司機拍照,(16:34:35)司機路邊停車,打電話報警,(16:35:45)乘客打電話向公司投訴,(16:37:39起)司機與乘客互相理論,(16:41:42)司機拿麥克風說:我已經報警,慢慢等警察來處理,(16:43:15)乘客坐在階梯上,司機請他回去坐好,(16:50:27)開公車門讓投訴的該名乘客下車尿尿(乘客包包仍放公車內),(16:50:50)關上車門,司機對乘客表示:公共空間,不要大聲,不要妨礙司機16:52:23)打開車門,剛剛下車尿尿的乘客有出現在車外。,(16:52:25)司機打電話問:剛剛我已經報警,但尚未看到警察,請查明。

⑥附表二編號9部分:檔名:C107(光碟畫面共八個,僅就公車

裡畫面勘驗)⑴時間:2019/8/12,07:57:59-08:01:39(共03:4 0

)、08:01:39-08:16:51(共15:12),連續錄影,並無中斷。⑵內容:(07:58:30)開車門,有兩位男乘客、一個女乘客

上車,司機:你沒看見後面有一台公車?女乘客:阿! 我沒有看到。(07:58:05)關上車門,(07:58:24)停車,司機拿手機報警,有乘客罵我「狗屁司機」,(07:59:47)開車門,司機說:已經報警,等警察來,要換車的,請下車,有3 名乘客下車,(08:00:42)司機說:用狗屁字眼羞辱司機,(08:00:43)車開一下又停路邊,(08:00:

59)關上車門,(08:01:16)又停車,拿手機說:我已經報警,(08:02:40)開車門,要換車的,趕快下車,(08:02:43)7 名乘客接續下車,(08:04:32)司機:我在等警察,(08:07:21)有一位坐在前坐的男乘客與司機對話,(08:07:57)關上車門,(08:08:13)打開車門,一位警察上車,詢問司機何事,司機說:剛剛有一位女乘客罵狗屁司機…。(08:16:10)警察離開。

⑶自右後方車外鏡頭(07:58:30)畫面,(07:58:30) 時候,

公車是停在公車停靠區字樣前。二、乘客二男、一女從公車站牌往前走到公車停車處上車。⑦附表二編號10部分:檔名:C171(光碟畫面共八個,僅就公車裡畫面勘驗)。

⑴時間:2019/8/31 ,09:10:11-09 :21:30 (共11:1 9),連續錄影,並無中斷。

⑵內容:(09:10:38)公車停靠路邊停,有一男一女上車,

(09:10:40)芥末黃上衣男子對司機說:為何202 線跑內線,司機:你妨礙司機開車,本人現在打110 ,芥末黃上衣男

子:你打啊,(09:11:06)司機下車打電話,(09:11:17)司機上車,打電話報案:臺中市民權路,乘客上車用言語騷擾司機,害司機無法開車,派警察來處理,(09:11:

52)車往前開(車門未關),(09:11:59)停車,(09:

12:03)司機說:本人現在已經報警,要處理剛剛的騷擾事件,有急事的請下車,請轉車,(09:12:58)有乘客下車,司機與該名男子對話,司機:盡量錄,本人有肖像權,我就有權提告你,男子說:我把事實錄下來,(09:13:48)乘客陸續下車,(09:18:16)有二名警察到場,在車外先詢問芥末黃上衣男子情形,(09:19:06)其中一名警察上車,詢問司機情況。⒋由上開勘驗錄影檔案結果,足證原告於執行勤務時,確實有

與乘客發生爭執、謾罵,乘客手機發出嬰兒聲即恣意停車,未關上車門即啟動公車,因與單一乘客發生爭執、即恣意停駛要求其他乘客下車改坐其他班次、等待警察報案處理等事實。

㈢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

止勞動契約,為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所明定。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查,原告自104年4月16日起開始任職於被告擔任駕車一職,並與被告簽立合約乙情,為兩造所是認(見不爭執事項第㈠項),原告對於被告訂有工作規則一事(見本院卷㈠第589至610頁),自難推諉不知。被告從事大眾客運業務,攸關民眾生活起居行之範疇,司機駕駛工作與民眾屬第一線接觸,若司機服務精神、態度不佳,對於公司信譽自屬嚴重,被告就原告上揭行為,已踐行調查、記過、大過及減少獎金,惟原告仍未謹慎並改善,時以乘客辱罵、謾罵個人之主觀感受,即恣意停車,或要求同車乘客改搭另一班次,無視其他乘客之公眾利益,原告縱然當時主觀上認為有損及個人權益,惟當時可以選擇通訊報警即可,或拍照存證待勤務執行完畢再至警局備案,足以保障其權益,然原告卻捨此不為,擅自停駛,要求其他乘客下車,已嚴重影響民眾搭車之權益,堪認原告無法勝任司機職務。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實為被告所能採取之唯一手段,當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所為之解僱於法有據。

⒌又被告終止其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業經被告於108年10月5

日以(108)豐汽客總字第0330號通知原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復於同年11月7日以豐原三民路郵局第161號存證信函通知並檢附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依法資遣原告,有通知函、存證信函及其回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355至365頁被證7),顯見被告已踐行預告終止程序,堪認被告已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於108 年11月8日通知原告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應屬合法。

㈣至被告雖辯以:於108年12月27日、109年1月20日在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調解時,原告已表示同意資方資遣,認原告同意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乙節。查,兩造曾於108年12月27日、109年1月20日因勞資爭議,在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有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㈠第33至36頁原證1),堪認為真;惟參以調解性質上係屬兩造間互相讓步,共同協調犧牲各自部分利益所成立之和解契約,是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為求圓滿達成和解或調解,所為之讓步或訴訟外之自認,在所難免,倘若因調解不成立,縱於調解過程中曾有訴訟外之自認事實,於訴訟程序中有爭執,亦需經訴訟調查嚴謹之程序檢驗,方能保障當事人,故縱上開調解紀錄中有被告上開抗辯之原告同意資遣等字樣之記載,惟事後業經原告否認,並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訴訟,自無拘束兩造當事人之效力,故被告上開辯解亦無礙於本院上開心證,附此敘明。

㈤綜上勘驗等各情,兩造間勞動契約既因被告於108 年11月8日

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事由,合法終止,則原告基於兩造間僱傭關係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爭執事項第㈡項、爭執事項第㈢項:承前,兩造之僱傭契約已因被告於108年11月8日合法終止,則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勞工退休金差額,並自108年11月8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於各次月5日給付原告45,800元、自108年11月8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提繳2,73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均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爭執事項第㈣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0元為無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故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亦有明文。是以主張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請求權人應就其權利或利益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亦即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須以加害人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為要件。

㈡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未給予休息時間,排班制度不當,造成

其身體無法適應長時間工作,無法正常用餐,導致終造成胃潰瘍及精神耗弱乙情,此為被告所否認,是以原告就其有利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查,原告係自108年1月8日起即因上腹痛、胃食道逆流、非特定的睡眠障礙症等症狀,及自108年9月起,因主述常因應客訴案件需說明或報告、薪水也減少等症狀,至衛生部豐原醫院肝膽腸胃科、精神科就診,有上開醫院110年8月6日豐醫醫字第1100006858號函及其檢附病歷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451至492、493至510頁),顯見原告分別自108年1月、9月起,即因上開症狀至醫院就診之事實,而原告自104年4月16日起即任職被告,果若如原告所言上開病症乃因被告未給予休息時間,排班制度不當,造成其身體無法適應長時間工作,無法正常用餐等所致,則原告自任職起至看診止,已相距4年多,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所致,要無疑義,且上開症狀常與個人生活飲食、運動習慣及周遭環境等因素有關連性,尚難速斷乃因工作因素所致,且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佐證;則依目前事證顯無法證明被告為侵權行為所致,自無「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法益之情,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0萬元,亦無理由。

伍、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解僱不合法,並不足採。從而,原告依據勞僱之法律關係、勞基法之前揭法規,請求被告給付自108 年11 月8 日起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當月5日給付45,800元,及各該月之法定遲延利息,及上開日期起至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2,748元至其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與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二:原告被投訴一覽表編號 檔案 編號 發生日期及時間 地點 發生情形 對應影像日期及時間 1 A945 107/06/29 福科福雅路口 福科中科路口 晚上7點往豐原方向的班次,有一對老夫妻上車時詢問司機某一站停不停,司機表示不停,後續老夫妻又詢問了一些問題,司機便不耐煩的叫老夫妻馬上下車,然後就把公車停在馬路中間說不開了,等到老夫妻下車後才繼續開車,且沿途時常對其他車輛亂按喇叭,有情緒失控問題。 老夫妻上車及按喇叭 2018/6/29 19:10:00起至19:12:19。 19:00 2 B056 107/08/12 民安站牌 陳情人表示8/12下午1點左右,該班車司機於民安站牌停靠站時對陳情人逼車,因當時陳情人車子在機車道上無法禮讓,司機靠站之後下車直接拿掃把木棍揮舞作勢打人大聲說:為什麼不讓車?讓市民覺得受到威脅、恐懼,建請單位調閱監視器懲處並請單位提供監視器畫面提告。 班車欲靠招呼站載客,與一機車騎士糾紛 2018/08/12 13:00:36起至13:01:52止。 13:30 3 B336 107/11/19 中興嶺停車場 豐原客運91路公車,11/19上午09:30由中興嶺停車場發車班次,疑似未依時刻表發車。 未依時間發車,本案附行車監控軌跡及站方報告,車輛停告停車場內,稱車輛故障,軌跡卻未進維修場(在對面) 09:30 4 B360 107/12/01 中興嶺 陳情人與家人在中興嶺搭乘豐原客運91延往臺中國際機場方向,上車(車牌:000-00)時因第一張電子票證餘額不足,後改用其他張刷卡,但司機卻要求陳情人下車,陳情人表示可以補投現金並表示下次會注意,但司機卻以辱罵言詞攻擊,並當車輛開至石岡時停車要求陳情人立即下車,否則不開車。 陳情人上車時間 2018/12/01 16:23:48起至16:24:45止。 陳情人因故改用其他張刷卡,駕駛員處理態度 2018/12/01 16:54:30起至17:01:50止。 16:30 5 B834 108/05/20 豐原東站 反映豐原客運237號公車(車牌000-00),5/20早上9:00豐原東站發車往大肚車站方向,司機沿路狂按喇叭並謾罵乘客,且乘客要下車不讓乘客下車,態度非常惡劣。 駕駛與乘客對話 2019/05/20 09:23:50起至09:45:55止。 09:00 6 B861 108/05/25 媽祖廟 反映豐原客運220路公車往臺中榮總方向,5/25下午06:20左右陳情人於媽祖廟站搭乘,因課程需要陳情人有攜帶電子寶寶上車,於車上電子寶寶發出哭聲,該名司機態度不佳說到底是誰的小孩再哭?後來於臺灣企銀站就把陳情人趕下車,造成乘車不便,另陳情人表示行車過程中司機有急煞車情形,質疑司機過於情緒化。 陳情人擕電子寶寶上車發生之情事 2019/05/25 17:46:25起至17:47:39止。 06:20 7 B897 108/06/06 未發車 豐原客運220路市公車,往「台中榮總」方向,6`/6(中午12:35)從「豐原東站」發車的班次,未發車,已影響搭乘公車民眾權益,陳情人表示此路線不同時段,未依規定準時發車已發生很多次。 稱車輛故障站務員沒立即處理。急迫性事情不打電話至站方詢問,站方派預備車給該員行駛,說車有問題,再派另一輛車,稱已離開自行放假,站方只能再找人開未行駛其他車趟。 12:35 8 B991 108/07/01 干城站至竹圍口站 反映:7/1下午16:00搭乘202號豐原客運,從干城站至竹圍口站(車牌:000-00、姓名甲○○先生,編號1527),陳情人表示 1.當時看到車來時向其招手,該車輛才忽然注意到而緊急切換車道過來停靠,後續上車遭司機瞪了一眼,致觀感不佳 2.因中途有一老人上車,但不清楚怎麼按下車鈴下車,遭該司機表示要按鈴才能下車,導致該乘客坐了幾個站後不滿便與司機起爭執,而該司機就將車停在路邊報警處理,認為已影響其他乘客權益。 3.該路途上看見該司機駕駛時,沿路按喇叭逼車,甚至用麥克風叫囂(也對車上乘客說要安靜,但車上當時只有6個人也無異狀) 乘客上車遭司機瞪了一眼 2019/07/01 16:28:15起至16:28:54止。 與老人家下車爭執 2019/07/01 16:30:00起至16:33:50止。 16:00 9 C107 108/08/12 新社站 由中興嶺發車往舊庄方向,早上班次07:30,陳情人表示該司機(不清楚車牌)於車輛開至新社站時(約早上07:45),不明原因要求整車乘客立即下車,疑似精神狀況不太穩定。 公車未於站牌前停靠,與乘客發生爭執 2019/08/12 07:58:30起至08:06:00止。 07:45 10 C171 108/08/31 民權繼光街口 以下二案陳述內容為同一情事 一、108-B099312:陳情人於8/31搭乘豐原客運 202路市公車(車牌000-00),往豐原方向,於(上午09:21)在「民權繼光街口」上車,陳情人上車後向司機表示,為何202路市公車的司機經常靠內側車道行駛,司機服務態度不佳的表示,陳情人騷擾司機,該司機當下立即報警且將車上乘客全部驅趕下車,請客運業者妥善保存車內監視器畫面,以便日後釐清司機是否有違反當時運輸乘客守則。 二、108-B099676:8/31早上9點豐富公園發車,豐原客運202路公車往豐原方向,車號:000-00,陳情人於民權繼光街口候車,招手時司機開在快車道上,司機有靠站,上車時陳情人有向司機詢問為何要開在快車道上,結果司機情緒失控,罵陳情人騷擾他導致他無法繼續服務、繼續開車,接著就報警並把所有乘客趕下車,陳情人認為該司機不適任,並請更改該司機行駛路線,因陳情人常需要搭乘202路公車,以免又遇到該司機,陳情人會害怕。 乘客上車後表示為何202路要開內線,駕駛員回應後即發生爭執 2019/08/31 09:10:13起至09:16:09止。 09:21

裁判日期: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