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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 告 張祐書訴訟代理人 慶啓羣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洪佳音即台中市私立薪大中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邱邦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被告應將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帳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萬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5頁);嗣於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於民國109 年

6 月29日以民事準備書㈡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5萬45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275 頁);再於109 年

8 月1 日以民事準備書㈢狀將上開金額變更為64萬89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459 頁),核分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方面:原告自民國107 年9 月至被告擔任兼職老師,嗣雙方協議自

107 年11月16日起轉為全職工作人員,擔任專任主任及國中、小數理老師乙職,薪資原約定6 萬元,自107 年12月起調整為6 萬5600元。任職期間,被告以「補習班營業額未達50萬元」、「櫃臺整潔不佳」、「未帶名牌」、「未穿制服」、「補習班營業額未達47萬元」等各種名目扣薪,自108 年

6 月份,起片面調降薪資為4 萬5600元,扣薪及降薪共計18萬5200元(詳如起訴書所附原證3 );被告未依法給予原告平日、休息日之延長工工資,亦未按月提繳足額之勞工退休金等情。原告於108 年12月25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 款、第6 款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復以起訴書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經原告終止,則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㈠資遣費:原告任職被告之工作年資共計1 年又6 日(自107

年11月16日起至108 年11月22日止),離職前6 個月之平均薪資為6 萬5600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為3 萬3438元。

㈡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原告尚有7 日特別休假未休,依據勞

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特別休假工資共計1萬5306元【計算式:6 萬5600元÷30×7 =1 萬5306元】。

㈢平日及休息延長工時之工資:寒暑假上班時間為上午8 時30

分至下午4 時30分,中午沒有休息,非寒暑假之平日上班時間為上午11時至下午7 時,中午無休息時間,星期六、日均需員工輪流駐點,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上午7 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2時至下午16時,星期日上班時間為上午8 時至12時,或中午12時至下午16時。原告自107 年11月6 日起至10

8 年11月22日止,工作時間經常超過8 小時,休息日亦常被要求工作(加班時間如卷㈠第43至91頁之原證6 所示),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延長加班費用共計41萬5049元。

㈣違法扣薪部分:被告自108 年6 月起,片面不合理調降薪水

變更為4 萬5600元,及不合理扣薪(如起訴書後附之原證3附表),共計18萬5200元。

㈤提繳差額退休金至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被告自107 年11月起至108 年11月間,將原告之薪資有高薪低報之情,而被告僅依2 萬2000元、2 萬3100元之投保級距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如本院卷㈠第105 頁原證10),自應補足差額共計3 萬3236元。

㈤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被告因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 款

、第6 款情形,原告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 項、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原告。

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被告提出之股東合約書(即指被證6 ),其立書人並非被告

,當事人記載為英達機構,本案被告為洪佳音即台中市私立薪大中文理短期補習班,洪佳音確實為補習班登記之負責人,至於訴外人林威志或英達機構均與本案無關,雖補習班有掛有英達教育機構之招牌,然事實上為台中市私立薪大中文理短期補習班,而薪大中補習班之代表人廖貞閔與林威志間有簽訂經營合夥契約書,各合夥人不得允許他人加入合夥人,但林威志卻邀請原告投資英達教育機構,實際上卻係林威志詐騙之話術,股東合約書正是林威志對原告施用詐術之證據。原告確實受有洪佳音即台中市私立薪大中文理短期補習班監督,並提供勞務,其等間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並非合夥人間之委任關係。

㈡原告並非主動請求被告扣薪,乃因被告自知扣薪一事沒有依

據,擔心員工不從,遂私下要求原告身為主任,要配合帶頭主動要求扣薪,方式是由原告先向自稱補習班執行長林威志報告扣薪事宜,再上傳LINE軟體對話大群組中主動請求扣薪,以遂扣薪方式處罰勞工之舉,原告迫於無奈始配合,然原告從未同意扣薪,亦曾對被告表示反對。

㈢被告人力不足,員工需長期延長工時始能完成工作,如未能

完成,即會以在LINE大群組對話中以各種名目扣薪,被告異常無預警要求員工下班後開會。LINE大群組內之對話確實是被告對員工之任務指派、追蹤工作之平台(詳如原證17至原證19,即見本院卷㈠第219 至244 頁)。

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4萬89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㈢被告應提繳3 萬3236元至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原告於107 年11月6 日與薪大中文理補習班之實際負責人之

一即訴外人林威志簽立股東合約書(即被證6 ,見本院卷㈠第487 至489 頁),由林威志提供臺中市○○路○○○ 號所有設施,原告出資150 萬元取得文心分校10%、松竹分校20%股權,二人共同以英達教育機構名義對外連鎖行銷招生,原告並負有每月達成一定營業額之責任,足見薪大中補習班乃為原告與林威志所共同經營之合夥團體,原告為執行業務合夥人或管理事務之經理人,故原告與被告間並非僱傭關係,故原告請求資遣費等項目,於法無據。

原告於108 年11月22日在員工交流群組倉促發文「自請離職

」字樣,旋即無預警離職,自此即未再進班辦理交接事宜,核情應屬自願離職;且於108 年12月25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始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 款、第

6 款之事由,依同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已罹於時效,自不得主張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項目。又被告與原告約定底薪為4 萬5600元,除有擔任教職、招生業務會基於員工努力才給予恩惠性業績獎金,雙方合意若招生業績每月達50萬元,被告發給業績獎金上限2 萬元,若未達50萬元則減發,此亦為台中地區一般文理補習班之薪資及獎金行情;原告自

108 年6 月起即因業績長期未能達標,乃轉為單純行政職,未擔任招生業務,被告即未再發放業績獎金,工資仍應以4萬5600元計算。

對原告主張事實抗辯如下:

㈠有關上下班時間,寒暑假之上班時間為上午8 時30分至下午

6 時30分,非寒暑假之平日上班時間為上午11時至晚上10時,均有中午休息2 小時及晚上休息1 小時。被告雖未設置打卡鐘,但原告提出整理延長工時之表單(即指原證6 ),無非係將LINE大群組內之對話時間作為延長工時之計算,然該大群組活動紀錄乃員工、教師間之私下交流對話,並非被告對員工任務之指派工作平台,對話內容多為員工發表工作心得、家常閒話等生活瑣事,被告無從監督管理,原告事後亦未取得被告同意加班,自不得據以主張延長工時之依據。

㈡被告雖未公告扣薪標準,惟對於工作規範、扣薪項目及計算

標準,原告身為主管自早已知悉,並依循同樣標準要求下屬,事後亦未反對表示;原告主張「未戴名牌」、「未關電扇即下班」等遭扣薪乙節,乃因其確實違反補習班規定,主動請求被告扣款,竟事後片面主張被告不當扣薪,顯有未妥。㈢原告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此部分屬勞工保險局之行政權限

,僱主如有欠繳退休金之情形,勞工保險局即得就僱主欠繳之退休金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故是否追徵及追徵數額,應由主管之行政機關權責酌定,核屬公法上權限,原告以民事訴訟方式主張,實無權利保護必要,自應駁回其聲請。

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本件兩造整理並協議不爭執事項與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㈡第132 頁):

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工作年資:原告擔任全職人員之工作年資為107 年11月16日至108 年11月22日,共計1 年0 個月6 天。

㈡原告於108 年12月25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

解,主張被告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及第6 款規定,向被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原證

4 號)。爭執事項:

㈠原告究為薪大中補習班之執行業務合夥人,抑或為單純之受

僱人?㈡如雙方為僱傭關係,僱傭關係終止之原因及是否有罹於時效

之情?㈢如雙方為僱傭關係,原告請求的下列項目及金額是否有理由

?⒈原告平日及休息日延長工時之工資41萬5049元?⒉資遣費3萬3438元、特休未休費1萬5306元?⒊原告可否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⒋原告請求被告應提繳3 萬3236元至原告設於行政院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有無理由?㈣原告主張任職期間遭不當扣薪(原證3 ),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原告究為薪大中補習班之執行業務合夥人,抑或為單純之受

僱人?㈠原告固坦承與林威志於107 年11月6 日簽立股東合約書(即

被證6 ,見本院卷㈠第487 至489 頁),僅陳稱其係遭林威志實施詐術而陷錯誤,並已對林威志等人提出刑事告訴(見原證27、28,見本院卷㈠第465 至476 頁)等語。然查,上開股東合約書之當事人為原告與英達教育機構代表人林威志,雙方就臺中市○○區○○路○○○ 號招牌名稱為英達教育機構(松竹校、文心校)內現有學生之教學服務含所有現有設備器具等軟體設備或設施,百分之二十(松竹校)(100 萬元)及百分之10(文心校)(50萬元),讓渡予原告,原告同意以出資150 萬元入股,足見原告出資150 萬元係入股英達教育機構(含松竹校、文心校),並非僅僅入股台中市私立薪大中文理短期補習班(設定登記,立案文號: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7頁;第93頁勞工保現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被告為投保單位),且台中市私立薪大中文理短期補習班之實際負責人並非僅林威志一人,尚有廖貞閔,此有林威志與廖貞閔間簽立之共同應經合夥契約書(見本院卷㈠第473 至476 頁之原證28),是台中市私立薪大中文理短期補習班之共同合夥人究竟是原告與林威志,抑或林威志與廖貞閔,要無疑義?上開股東合夥契約書至多僅難證明原告有出資150 萬元,是被告抗辯原告薪大中補習班之執行業務合夥人,尚難可採信。

㈡按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謂僱用

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參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1 款、第11款及第12款分別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獎懲有關事項,可知勞工係在「從屬關係」下為雇主提供勞務,此一特徵亦為判斷勞務給付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契約之決定性因素,至於從屬性之內容,可分為人格上之從屬、經濟上之從屬及組織上之從屬。「人格上之從屬」指勞工提供勞務之義務履行受雇主之指示,雇主決定勞工提供勞務之地點、時間及給付量、勞動過程等,勞工對於自己之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雇主在支配勞動力之過程即相當程度地支配勞工人身及人格,受僱人不能用指揮性、計畫性或創作性方法對於自己所從事工作加以影響,在勞工有礙企業秩序及運作時得施以懲罰。「經濟上從屬性」指勞工完全依賴對雇主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以求生存,其經濟上雖與雇主有相當程度緊密聯絡,但企業風險由雇主負擔,勞工不負擔風險,其勞動力需依賴雇主之生產資料始能進行勞動。因其不負擔經營盈虧,只要勞工依據勞動契約確實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組織上從屬性」所強調者乃勞工非僅受制於雇主的指揮命令,更屬於雇主經營、生產團隊之一員,必須遵守團隊、組織內部規則或程序性規定。而判斷契約性質是否屬勞動契約,應著眼義務給付實際情形,非僅依契約名稱。又因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應斟酌前開各因素,若各該勞動契約因素不能兼而有之,應以義務提供之整體及主給付義務為判斷。換言之,是否屬於勞動契約,應以當事人間勞務供給契約於提供勞務時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及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雇主有無一般指揮監督權等為中心,再參酌勞務提供有無代替性,報酬對勞動本身是否具對價性等因素,作一綜合判斷。

㈢查,原告自107 年11月16日起擔任被告之全職工作人員,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第㈠項),觀以卷附之薪資明細(見本院卷㈠第29至35、191 、193 頁,本院卷㈡第87至92頁),其上記載「3/14未戴名牌,扣薪500 元」、「3/21未穿制服,扣薪500 元」、「108/4/30遲到55分鐘到班,共計扣薪500 元」等等項目,足見原告任職期間確實受被告組織內部規範拘束(就扣薪部分,原告主張違法苛扣,詳如後述);再參以證人即前任被告行政人員兼會計艾敏禎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公司沒有固定開會時間,都是林威志告訴我們何時開會。星期六、日上班都是老闆林威志要求的。原告的薪資明細表上記載遲到、扣薪等,是根據公司的遲到方式計算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46 、448 頁),證人楊詠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原告上班時間作息大致上跟我們一樣,我不知道原告是否可以自行決定開班授課,但原告和林威志確實有這樣資訊,我們開班授課要先跟主管報告。現場實際負責人是林威志,我不清楚林威志與洪佳音的關係。公司沒設打卡鐘,上下班時間,會由櫃臺的員工來製表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38 、439 、443 頁)。證人陳郁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負責櫃臺、接待家長、負責收錢,我們要提前請假,主管審核在去大群組裡面跟所有人講,原告是直接在大群組講。這家補習班最大主管是林威志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至21頁)。互核前揭證人間證詞及薪資明細等之記載,堪認原告雖是班主任,負責招生業務、營業額等任務,但原告請假仍須依照被告請假規則,在任職期間,亦需受被告組織內部規範拘束。

㈣綜上各節,可知原告任職被告期間,其工作內容並無因其於

107 年11月6 日簽訂股東合約書而有實質變動,仍須自己提供勞務,無從假手於他人,亦不能支配勞務給付之具體內容,此勞務給付係依賴被告付給工資,且按月依其工作情形領取,在組織上仍隸屬於被告,工作上復受被告指示之拘束,並非單純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亦無須負擔自己營業之風險,乃納入被告組織體系內與其他人分工合作,是無論在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作用上,均從屬於被告。是揆諸前揭說明,兩造間仍屬僱傭契約關係。

如雙方為僱傭關係,僱傭關係終止之原因及是否有罹於時效

之情?㈠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

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及第6 款定有明文。又上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以維持民事法律關係之安定性,然此一終止契約之形成權,並非一時性之權利,而係具有繼續性之權利,換言之,此一權利雖應於知悉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逾期行使即不生終止之效力,然若雇主繼續有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上揭終止契約權仍繼續發生,於雇主停止其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之行為前,勞工均有依法終止契約之形成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第917 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抗辯:原告於108 年11月22日在員工交流群組倉促發文「自請離職」字樣,旋即無預警離職,自此即未再進班辦理交接事宜,核情應屬自願離職乙節,然查被告就此事實並未提出事證以供調查,是其主張被告係自願離職,難以採信。

㈢又原告於108 年12月25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

,主張被告應給付超時工資、資遣費、休假薪資等,並應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嗣於109 年1 月7 日協調不成立,可見原告於當日確有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意思,業據原告提出同日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附卷可稽(即原證

4 ,見本院卷㈠第39頁)。被告因有積欠原告資遣費、違法扣薪、休假日工資、未依法提繳足額勞工退休金(按:繼續發生)等情事(詳後述),則原告以被告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及第6 款事由而終止系爭勞契約,並於知悉之日起30日內即108 年12月25日為之,自屬合法,而生終止之效力。

如雙方為僱傭關係,原告請求的下列項目及金額是否有理由

?㈠兩造約定原告之薪資應為每月6萬5600元:

⒈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基法第21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

文;又勞工係在雇主指揮命令下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對價,工作薪資即應視為勞動契約之重要要素,依據勞動法理,勞動契約內容要素之變更,除非勞資雙方事先於勞動契約中已有合意,應從其約定外,否則該項契約內容要素之變更即應得雇主與勞工雙方面之同意,始謂合法。

⒉本件原告主張其自107 年11月16日起擔任轉任主任及國中、

小數理老師乙職,薪資原約定6 萬元,自107 年12月起調整為6 萬5600元,但自108 年6 月份起被告片面調降薪資為4萬5600元乙節;查,依卷附之薪資明細(見本院卷㈠第29至

35、191 、193 頁,見本院卷卷㈡第87至92頁),原告107年11月薪資4 萬275 元,其中107 年11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薪資為3 萬元,自107 年12月至108 年5 月份之薪資均為每月6 萬5600元,及自108 年6 月至108 年10月薪資均為

4 萬5600元,是依薪資明細上之數字記載,核與原告上開所述領取薪資數字大致相符。至於被告抗辯:其與原告約定底薪為4 萬5600元乙節,然觀以原告107 年11月份薪資,其中

107 年11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薪資為3 萬元,均無被告所言月薪為4 萬5600元或2 萬2800元(依當月工作日數比例計算),是被告為此抗辯,顯屬無據。

⒊又被告抗辯:原告除有擔任教職、招生業務會基於員工努力

才給予恩惠性業績獎金,雙方合意若招生業績每月達50萬元,被告發給業績獎金上限2 萬元,若未達50萬元則減發,此亦為台中地區一般文理補習班之薪資及獎金行情乙節云云;然查,依據股東合約書第4 條雖有約定:乙方(指原告)薪資以6 萬元計算,需於60日內,增加文心校營業額6 萬元,如達此金額,則薪資增加1 萬元,如未達此金額,薪資則扣除1 萬元,如營業額達標亦可加回原本被扣之薪資,此部分苛扣之金額,亦與被告上開扣薪金額不同,且股東合約書此部分之約定究竟是股東內部之股份苛扣,或與原告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約定薪資究竟有何關連,被告並未提出減薪一事有無經原告同意或協商之證據資料,亦並未提出事證以實其他事證供本院調查,是被告擅自調整原告薪資,顯無以勞工職務、職位之變更而伴隨調整工資之情形。基上,被告擅自片面減少原告之工資,已違反兩造勞動契約之約定。

㈡原告平日及休息日延長工時之工資,共計41萬5049元?⒈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小時;勞工每7 日應有2 日之休息,其中1 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第3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勞基法第24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又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勞動基准法第40條規定。

⒉觀依卷附之薪資明細(見本院卷㈠第29至35、191 、193 頁

,見本院卷卷㈡第87至92頁),其上均未有加班費之記載,且依據證人艾敏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班時間超過8 小時部分,被告均未發加班費。被告老闆林威志會要求週六、週日上班等語(見卷㈠第446 、447 頁),足證被告確實未依法發放加班費給員工。

⒊再經比原告提出之LINE通話軟體紀錄之結果,原告自107 年

11月16日受僱起至108 年11月22日止之延長工時時間詳如附表三【含附表三之㈠星期六、日加班(駐班)平日加班、附表三之㈡星期六、日加班B (輔導/ 模考)、附表三之㈢星期六、日加班C 其他(開會/ 講班&1 對1 上課)】及附表四所示,則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此部分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自屬有據。被告公司雖抗辯其不會要求原告加班云云;惟按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109 年1 月1 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第38條定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同法第51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準此,雇主如主張勞工係未經其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應提出反對之證據以推翻上述推定。而被告就原告如附表三【含附表三之㈠星期六、日加班(駐班)平日加班、附表三之㈡星期六、日加班B (輔導/ 模考)、附表三之㈢星期六、日加班C 其他(開會/ 講班&1 對1 上課)】及附表四所示延長工時時間並無加班必要性部分,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所辯要無可採,自應依法給付此部分延長工時之加班費。

⒋又原告每月可領取薪資共計6 萬5600元,經計算得知其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約為273.33元【計算式:6 萬5600÷30=2186.66 元(每日工資);2186÷8 (法定每日工時)=273.33元(平均每小時工資),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平日加班費10小時之延長工時薪資為729 元【計算式:(1+1/3 )×27

3.33×2 =729 】,上班12小時則為1640元【計算式:〈(

1 +1/3)×273.33×2 〉+ 〈(1+2/3 )×273.33×2 〉=1640】;休息日(星期六)加班2 小時為729 元、加班8 小時為3463元【計算式:2733.33 ×〈(1+1/3 )+ 6 ×(1+2/3)〉=3463】;例假日(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加班均為一日薪為2186元。

⒌綜上,原告得請求之平日加班費(如附表四所示)及星期六

日加班費【含附表三之㈠星期六、日加班(駐班)平日加班、附表三之㈡星期六、日加班B (輔導/ 模考)、附表三之㈢星期六、日加班C 其他(開會/ 講班&1 對1 上課)】,共計41萬5049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特休未休費1 萬5306元、資遣費3 萬3438元,有無理由?

1.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1 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勞動基準法第38條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其受僱期間,並未休過特別休假等語,原告自107年11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迄至108 年11月22日止,工作年資共計1 年又6 天,特別休假日數應為7 日,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特別休假7 日未休之工資為15307 元【計算式:65

600 ÷30×7 =15306.69】。則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其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 萬5306元,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⒊另按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勞工退

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業經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之規定,於108 年11月25日合法終止,已如前述。而原告係自107 年11月16日起受僱被告,嗣自

108 年11月22日離職日起算(該日不計入),往前回溯6 個月止之月平均薪資應為6 萬5600元。又原告自107 年11月16日開始任職於被告至108 年11月22日離職日止,資遣年資為

1 年又6 天,資遣基數為367/720 【新制資遣基數計算公式:( ( 年+(月+ 日÷當月份天數) ÷12) ÷2 】,故原告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3 萬3438元【計算式:6 萬5600元×367/720 =3 萬3438元】。

㈣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

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無理由?按就業服務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係經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規定而為終止,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依上開說明,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亦屬有據。

㈤原告請求被告應提繳3 萬3236元至原告設於行政院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有無理由?⒈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查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權益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

⒉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 項、第2 項、第15條及勞工退

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於同一雇主或依第7 條第2 項、第14條第3 項自願提繳者,1 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2 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

1 日起生效。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 月至7 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8 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 月至次年1 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 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 日起生效;依本條例第14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3 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3.原告之薪資既約定自107 年12月份薪資為6 萬5600元,如上所述,則原告每年3 月至8 月止之月投保薪資,應以前一年11月、12月及當年1 月平均薪資依分級表換算計;每年9 月起隔年2 月止之投保薪資,則應按當年5 月、6 月、7 月平均薪資依分級表換算計之。是依上開規定被告應為原告提撥之勞退金應如附表一所示,而被告於原告之勞退金專戶實際為原告提撥共計1 萬7270元,此有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㈠第95至97頁),準此,被告未依勞退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損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使原告之財產受有損害,原告請求被告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差額共計3 萬3236元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原告主張任職期間遭不當扣薪(原證3 ),有無理由?

查,觀以卷附之薪資及LINE軟體大群組對話中,被告確實有對原告之薪資扣薪(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扣薪事由),然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 號判例意旨)。查,原告自107 年11月16日起至108 年11月22日間受僱於被告,依一般社會經驗,勞工為求生計、避免失業,若遇有雇主片面減薪或扣薪之情形,據理力爭者固有之,但多所忍耐者,亦甚為常見;縱如被告所言,原告同意扣薪資乙事,未曾表示任何意見或請求,惟依社會觀念,尚不足以認定原告已默示同意每月減去被告違反扣薪資,而被告並未針對上開附表二所列扣薪之事由或勞動條件變更,與原告或被告員工全體簽訂書面協議,或工作規則等事實,本院自無從憑此情狀,遽認被告此部分利己主張為真實。是原告就此主張被告應給付該等薪資共計18萬5200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勞動基準法

第第19條、第24條、第38條、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31條及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 項,請求被告給付64萬89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補提繳3 萬323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暨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又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如主文第12所示勝訴部分,既屬就勞工之給付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提供相當之擔保金後免為假執行,惟既已依職權宣告,自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又主文第3 項命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性質上係屬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給付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規定,須待判決確定時始視為自確定時被告已為意思表示;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如許宣告假執行,將使債務人即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自屬不適於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附表一:勞工退休金差額┌──┬───┬────┬────┬────┬────┬───┐│編號│年月份│原告實領│應投保薪│應提撥退│被告實際│應補提││ │ │工資 │資 │休金 │提繳金額│繳差額│├──┼───┼────┼────┼────┼────┼───┤│1 │107.11│40,275 │42,000 │2,520 │704 │1,816 │├──┼───┼────┼────┼────┼────┼───┤│2 │107.12│65,600 │66,800 │4,008 │1,320 │2,688 │├──┼───┼────┼────┼────┼────┼───┤│3 │108.01│65,600 │66,800 │4,008 │1,386 │2,612 │├──┼───┼────┼────┼────┼────┼───┤│4 │108.02│65,600 │66,800 │4,008 │1,386 │2,612 │├──┼───┼────┼────┼────┼────┼───┤│5 │108.03│65,600 │66,800 │4,008 │1,386 │2,612 │├──┼───┼────┼────┼────┼────┼───┤│6 │108.04│65,600 │66,800 │4,008 │1,386 │2,612 │├──┼───┼────┼────┼────┼────┼───┤│7 │108.05│65,600 │66,800 │4,008 │1,386 │2,612 │├──┼───┼────┼────┼────┼────┼───┤│8 │108.06│65,600 │66,800 │4,008 │1,386 │2,612 │├──┼───┼────┼────┼────┼────┼───┤│9 │108.07│65,600 │66,800 │4,008 │1,386 │2,612 │├──┼───┼────┼────┼────┼────┼───┤│10 │108.08│65,600 │66,800 │4,008 │1,386 │2,612 │├──┼───┼────┼────┼────┼────┼───┤│11 │108.09│65,600 │66,800 │4,008 │1,386 │2,612 │├──┼───┼────┼────┼────┼────┼───┤│12 │108.10│65,600 │66,800 │4,008 │1,386 │2,612 │├──┼───┼────┼────┼────┼────┼───┤│13 │108.11│65,600 │66,800 │4,008 │1,386 │2,612 │├──┴───┴────┴────┴────┼────┼───┤│ 合計 │17,270 │33,236│└─────────────────────┴────┴───┘

附表二:被告違法苛扣薪資明細表┌──┬─────┬────┬─────────────┐│編號│年月份 │扣薪金額│ 扣薪理由 │├──┼─────┼────┼─────────────┤│1 │107 年11月│2000元 │ │├──┼─────┼────┼─────────────┤│2 │107 年12月│10000元 │108 年1 月1 日前營業未達50││ │ │ │萬元 │├──┼─────┼────┼─────────────┤│3 │108 年1 月│10000元 │108 年2 月1 日前營業未達50││ │ │ │萬元 │├──┼─────┼────┼─────────────┤│4 │108 年2 月│10000元 │108 年3 月1 日前營業未達50││ │ │ │萬元 │├──┼─────┼────┼─────────────┤│5 │108 年3 月│5000元 │108 年4 月1 日前營業未達50││ │ │ │萬元(2/21會議事項) │├──┼─────┼────┼─────────────┤│6 │ │1000元 │櫃臺整潔不佳 │├──┼─────┼────┼─────────────┤│7 │ │500元 │3/14未戴名牌 │├──┼─────┼────┼─────────────┤│8 │ │1500元 │3/19下課未擦板擦,板擦未收││ │ │ │,未戴名牌 │├──┼─────┼────┼─────────────┤│9 │ │500元 │3/20未穿制服 │├──┼─────┼────┼─────────────┤│10 │ │2500元 │108 年3 月營業額下滑,扣薪││ │ │ │(4/2會議宣布) │├──┼─────┼────┼─────────────┤│11 │108 年4 月│5000元 │108 年4 月營業額未達47萬元││ │ │ │(預扣),4/22會議事項 │├──┼─────┼────┼─────────────┤│12 │ │500元 │108/04/25 ,電扇未關2 次 │├──┼─────┼────┼─────────────┤│13 │ │5500元 │108/4/27,遲到55分鐘,扣薪│├──┼─────┼────┼─────────────┤│14 │108 年5 月│10000元 │108 年5 月營業額未達50萬元││ │ │ │(預扣),5/2 會議宣布 │├──┼─────┼────┼─────────────┤│15 │ │1200元 │5/6遲到12分鐘 │├──┼─────┼────┼─────────────┤│16 │108 年6 月│20000元 │不合理降薪 │├──┼─────┼────┼─────────────┤│17 │108 年7 月│20000元 │不合理降薪 │├──┼─────┼────┼─────────────┤│18 │108 年8 月│20000元 │不合理降薪 │├──┼─────┼────┼─────────────┤│19 │108 年9月 │20000元 │不合理降薪 │├──┼─────┼────┼─────────────┤│20 │108 年10月│20000元 │不合理降薪 │├──┼─────┼────┼─────────────┤│21 │108 年11月│20000元 │不合理降薪 │├──┴─────┼────┴─────────────┤│ 合計 │18萬5200元 │└────────┴──────────────────┘

附表三:星期六、日加班部分(共計15萬257元)㈠星期六、日加班(駐班)┌─┬─────┬────┬────┬──┬───┬─────────┐│編│日期 │上班時間│下班時間│時數│加班費│證據 ││號│(年月日)│ │ │ │ │ │├─┼─────┼────┼────┼──┼───┼─────────┤│1 │108.01.26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288 頁圖5 │├─┼─────┼────┼────┼──┼───┼─────────┤│2 │108.02.03 │12:00:00│16:00:00│4 │2186 │卷㈠第289 頁圖6 、││ │ │ │ │ │ │圖7 │├─┼─────┼────┼────┼──┼───┼─────────┤│3 │108.03.02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291 頁圖9 │├─┼─────┼────┼────┼──┼───┼─────────┤│4 │108.03.09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291 頁圖10 │├─┼─────┼────┼────┼──┼───┼─────────┤│5 │108.03.16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291 頁 圖10 │├─┼─────┼────┼────┼──┼───┼─────────┤│6 │108.03.23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292頁圖11 │├─┼─────┼────┼────┼──┼───┼─────────┤│7 │108.03.30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292 頁圖12 │├─┼─────┼────┼────┼──┼───┼─────────┤│8 │108.04.27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294 頁圖14 │├─┼─────┼────┴────┼──┼───┼─────────┤│9 │108.04.28 │至崇德國中招生 │整天│2186 │卷㈠第294 頁圖14、││ │ │ │ │ │圖15 │├─┼─────┼────┬────┼──┼───┼─────────┤│10│108.05.19 │12:00:00│16:00:00│4 │2186 │卷㈠第296頁圖18 │├─┼─────┼────┼────┼──┼───┼─────────┤│11│108.05.25 │07:30:00│16:00:00│8.5 │3827 │同上 │├─┼─────┼────┼────┼──┼───┼─────────┤│12│108.06.08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298 頁圖20 │├─┼─────┼────┼────┼──┼───┼─────────┤│13│108.06.16 │12:00:00│16:00:00│4 │2186 │卷㈠第298 頁圖21 │├─┼─────┼────┼────┼──┼───┼─────────┤│14│108.06.23 │12:00:00│16:00:00│4 │2186 │卷㈠第299 頁圖22 │├─┼─────┼────┼────┼──┼───┼─────────┤│15│108.07.06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301 頁圖24 │├─┼─────┼────┼────┼──┼───┼─────────┤│16│108.07.20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301 頁圖25 │├─┼─────┼────┼────┼──┼───┼─────────┤│17│108.08.03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303 頁圖27 │├─┼─────┼────┼────┼──┼───┼─────────┤│18│108.08.24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303 頁圖28 │├─┼─────┼────┼────┼──┼───┼─────────┤│19│108.09.07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305 頁圖30 │├─┼─────┼────┼────┼──┼───┼─────────┤│20│108.09.08 │12:00:00│16:00:00│4 │2186 │卷㈠第305 頁圖30 │├─┼─────┼────┼────┼──┼───┼─────────┤│21│108.09.28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306 頁圖32 │├─┼─────┼────┼────┼──┼───┼─────────┤│22│108.10.19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308 頁圖35 │├─┼─────┼────┼────┼──┼───┼─────────┤│23│108.10.26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308 頁圖35 │├─┼─────┼────┼────┼──┼───┼─────────┤│24│108.11.09 │07:30:00│16:00:00│8.5 │3827 │卷㈠第310 頁圖37 │├─┴─────┴────┴────┴──┼───┴─────────┤│ 合計 │8萬2002元 │└────────────────────┴─────────────┘

㈡星期六、日加班B(輔導/模考)┌─┬─────┬──────┬──┬───┬────┬────────┐│編│ 日期 │時段 │加班│加班費│備註(1) │證據 ││號│ │ │時數│ │ │ │├─┼─────┼──────┼──┼───┼────┼────────┤│1 │107.11.11 │09:00-17:00 │8 │150*8 │此駐班實│卷㈠第318 頁圖1 ││ │ │ │ │=1200 │為輔導 │ │├─┼─────┼──────┼──┼───┼────┼────────┤│2 │107.11.17 │10:00-12:00 │6 │2552 │輔導& 補│卷㈠第319 頁圖3 ││ │ │13:00-17:00 │ │ │課 │ │├─┼─────┼──────┼──┼───┼────┼────────┤│3 │107.11.18 │13:00-15:00 │2 │2186 │輔導 │卷㈠第319 頁圖4 │├─┼─────┼──────┼──┼───┼────┼────────┤│4 │107.11.24 │10:50-17:30 │6.5 │2779 │模考 │卷㈠第320 頁圖5 │├─┼─────┼──────┼──┼───┼────┼────────┤│5 │107.12.15 │09:00-10:30 │3.5 │1413 │輔導 │卷㈠第321 頁圖6 ││ │ │11:00-12:00 │ │ │ │ ││ │ │13:00-14:00 │ │ │ │ │├─┼─────┼──────┼──┼───┼────┼────────┤│6 │107.12.29 │10:00-13:00 │7 │3007 │輔導& 上│卷㈠第322 頁圖7 ││ │ │13:30-17:30 │ │ │課 │ │├─┼─────┼──────┼──┼───┼────┼────────┤│7 │107.12.30 │10:00-12:00 │2 │2186 │輔導 │卷㈠第323 頁圖8 │├─┼─────┼──────┼──┼───┼────┼────────┤│8 │108.01.05 │13:00-15:00 │4 │1640 │輔導 │卷㈠第324-325 頁││ │ │15:30-17:30 │ │ │ │圖10-12 ││ │ │17:40開會 │ │ │ │ │├─┼─────┼──────┼──┼───┼────┼────────┤│9 │108.01.06 │10:00-12:00 │7 │2186 │輔導 │卷㈠第326 頁圖 ││ │ │13:00-15:00 │ │ │ │13、圖14 ││ │ │15:00-17:00 │ │ │ │ ││ │ │17:42上樓 │ │ │ │ │├─┼─────┼──────┼──┼───┼────┼────────┤│10│108.01.12 │14:20-16:40 │2.5 │957 │模考 │卷㈠第327 頁圖15│├─┼─────┼──────┼──┼───┼────┼────────┤│11│108.01.13 │10:00-12:00 │5 │2186 │輔導 │卷㈠第328 頁圖16││ │ │13:00-16:00 │ │ │ │ │├─┼─────┼──────┼──┼───┼────┼────────┤│12│108.05.04 │11:20-12:20 │3.5 │1413 │模考 │卷㈠第332 頁圖20││ │ │14:50-16:50 │ │ │ │ ││ │ │17:00-17:40 │ │ │ │ │├─┼─────┼──────┼──┼───┼────┼────────┤│13│108.05.05 │15:00-17:10 │2 │2186 │模考 │卷㈠第332 頁圖21│├─┼─────┼──────┼──┼───┼────┼────────┤│14│108.05.11 │13:00-15:20 │3 │1185 │模考 │卷㈠第333 頁圖22││ │ │17:00-17:40 │ │ │ │ │├─┼─────┼──────┼──┼───┼────┼────────┤│15│108.05.12 │09:00-12:00 │3 │2186 │輔導 │卷㈠第333 頁圖23│├─┼─────┼──────┼──┼───┼────┼────────┤│16│108.06.22 │11:40-12:20 │2 │729 │模考 │卷㈠第334 頁圖24││ │ │13:30-14:10 │ │ │ │ ││ │ │15:10-16:50 │ │ │ │ │├─┼─────┼──────┼──┼───┼────┼────────┤│17│108.10.12 │10:00-12:00 │6 │2552 │輔導 │卷㈠第337 頁圖28││ │ │13:00-17:00 │ │ │ │ │├─┼─────┼──────┼──┼───┼────┼────────┤│18│108.11.16 │08:30-14:40 │6 │2552 │輔導 │卷㈠第337 頁圖29│├─┴─────┴──────┴──┼───┴────┴────────┤│ 合計 │35095元 │└─────────────────┴─────────────────┘

㈢星期六、日加班C其他(開會/講班&1對1上課)┌─┬─────┬──────────┬──┬────┬────────┐│編│ 日期 │加班時間 │時數│加班費 │ 證據 ││號│ │ │ │ │ │├─┼─────┼──────────┼──┼────┼────────┤│1 │108.04.14 │21:00開會 │ │2186 │卷㈠第346 頁圖1 │├─┼─────┼──────────┼──┼────┼────────┤│2 │108.02.10 │18:00開會 │ │2186 │卷㈠第347 頁圖2 ││ │ │ │ │ │、圖3 │├─┼─────┼─────┬────┼──┼────┼────────┤│3 │107.12.22 │12:30:00 │10:00:00│9.5 │4556 │卷㈠第348-350 頁││ │ │ │ │ │ │圖4-圖9 │├─┼─────┼─────┼────┼──┼────┼────────┤│4 │107.12.23 │16:30:00 │20:00:00│3.5 │2186 │卷㈠第頁圖4.5.10││ │ │ │ │ │ │ .11 │├─┴─────┴─────┴────┴──┴────┴────────┤│李瑋浚一對一,固定2 小時根據(見卷㈠第355 頁圖12至圖14) │├─┬─────┬─────┬────┬──┬────┬────────┤│5 │108.02.02 │09:00:00 │11:00:00│2 │729 │ │├─┼─────┼─────┼────┼──┼────┼────────┤│6 │108.02.16 │09:00:00 │11:00:00│2 │729 │ │├─┼─────┼─────┼────┼──┼────┼────────┤│7 │108.02.23 │09:00:00 │11:00:00│2 │729 │ │├─┼─────┼─────┼────┼──┼────┼────────┤│8 │108.04.20 │09:00:00 │11:00:00│2 │729 │ │├─┼─────┼─────┼────┼──┼────┼────────┤│9 │108.05.04 │09:00:00 │11:00:00│2 │729 │ │├─┼─────┼─────┼────┼──┼────┼────────┤│10│108.05.11 │09:00:00 │11:00:00│2 │729 │ │├─┼─────┼─────┼────┼──┼────┼────────┤│11│108.05.18 │09:00:00 │11:00:00│2 │729 │ │├─┼─────┼─────┼────┼──┼────┼────────┤│12│108.06.01 │09:00:00 │11:00:00│2 │729 │ │├─┼─────┼─────┼────┼──┼────┼────────┤│13│108.06.15 │09:00:00 │11:00:00│2 │729 │ │├─┼─────┼─────┼────┼──┼────┼────────┤│14│108.06.29 │09:00:00 │11:00:00│2 │729 │ │├─┼─────┼─────┼────┼──┼────┼────────┤│15│108.07.13 │09:00:00 │11:00:00│2 │729 │ │├─┼─────┼─────┼────┼──┼────┼────────┤│16│108.07.27 │09:00:00 │11:00:00│2 │729 │ │├─┼─────┼─────┼────┼──┼────┼────────┤│17│108.09.21 │09:00:00 │11:00:00│2 │729 │ │├─┼─────┼─────┼────┼──┼────┼────────┤│18│108.10.05 │09:00:00 │11:00:00│2 │729 │ │├─┴─────┴─────┴────┴──┴────┴────────┤│黃柔睿一對一,固定2 小時(見卷㈠第354-355 頁圖15-17 ) │├─┬─────┬─────┬────┬──┬────┬────────┤│19│107.11.25 │10:30:00 │12:30:00│2 │2186 │ │├─┴─────┴─────┴────┴──┴────┴────────┤│傅子齊一對一(見卷㈠第356 頁圖18-20 ) │├─┬─────┬─────┬────┬──┬────┬────────┤│20│108.03.02 │19:00:00 │21:00:00│2 │1457 │ │├─┼─────┼─────┼────┼──┼────┼────────┤│21│108.03.09 │19:00:00 │21:00:00│2 │1457 │ │├─┼─────┼─────┼────┼──┼────┼────────┤│22│108.03.16 │19:00:00 │21:00:00│2 │1457 │ │├─┼─────┼─────┼────┼──┼────┼────────┤│23│108.03.23 │19:00:00 │21:00:00│2 │1457 │ │├─┼─────┼─────┼────┼──┼────┼────────┤│24│108.03.30 │19:00:00 │21:00:00│2 │1457 │ │├─┼─────┼─────┼────┼──┼────┼────────┤│25│108.04.06 │19:00:00 │21:00:00│2 │729 │ │├─┼─────┼─────┼────┼──┼────┼────────┤│26│108.04.13 │19:00:00 │21:00:00│2 │911 │ │├─┼─────┼─────┼────┼──┼────┼────────┤│27│108.04.20 │19:00:00 │21:00:00│2 │729 │ │├─┴─────┴─────┴────┴──┼────┴────────┤│ 合計 │3萬3160元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