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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美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等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