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 告 陳坤城被 告 高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國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聲請進入訴訟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90,260元(含加班費1,233,226元、資遣費47,834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40,800元,及勞工退休金扣款6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但原告係勞工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9,907元(14,860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3元(14,860元–9,907元=4,953元),再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交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2,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