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永欽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送達代收地址:臺中市○區○○00街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就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5652元,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 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