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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被 上 訴人 邱銀堆即蕭錦梅之遺囑執行人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