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聲請人 李連豪相對人 李連木
李麗美李麗鳳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尚瑜律師於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擔任原告李王丹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李連木、李麗美、李麗鳳及聲請人李連豪係關係人李王丹之子女。關係人李王丹及聲請人李連豪請求相對人等辦理分割被繼承人李金鐘所留遺產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惟關係人李王丹因重度身心障礙,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聲請人李連豪為監護人,現聲請人李連豪為關係人李王丹及自己辦理被繼承人李金鐘所留遺產之分割及剩餘財產分配事宜,有利害衝突之情形。爰聲請法院為其指定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關係人李王丹因重度身心障礙,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731號民事裁定1份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聲請人自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名冊中推薦林尚瑜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林尚瑜律師為職業律師,具法律專業智識及訴訟實務經驗,認由其擔任關係人李王丹在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