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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葉密法定代理人 葉春富被 上訴人 賴震東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馬啓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上訴不合程式、不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參,故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效力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