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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代 理 人 陳怡安代 理 人 李宜芳被 告 呂麗鈴

呂麗雪呂勝湧呂勝凱呂麗櫻兼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呂麗虹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又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70條及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3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被繼承人呂炎輝之繼承人,爰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語,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地係位於新竹市,又其所遺之遺產,皆位於新竹市,此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在卷可參,又本件多數被告住居所亦位於新竹市,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為便利當事人應訴及對系爭遺產進行調查,以利於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認為本件應由系爭遺產所在地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為宜。綜上,爰依職權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