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林耕州(即被繼承人紀西庚之遺產管理人)上列抗告人因酌定遺產人管理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8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是本件因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故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合先敘明。
二、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所示之原審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原裁定理由三,僅以:斟酌被繼承人紀西庚之財產狀況,及
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處理遺產管理人事務之程度為中等程度,爰酌定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惟:
1.抗告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親赴松山稽徵所調閱財產清單,一次耗費時間,加上往返交通時間,已過二小時。
2.查詢被繼承人紀西庚車籍資料,親至監理站辦理並電詢台中監理站。
3.因車況不明,向台新大安租賃公司函詢財產目錄中車輛相關資訊。
4.向中山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藉以辦理遺產稅申報。
5.代被繼承人紀西庚辦理遺產申報,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㈡就法院委派案件流程,多要求指定會計師公會及律師公會推
薦會員參與通過裁定選派時,均強調「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定能秉持專業倫理」,看中的是會計師的專業性、獨立性的價值。但於裁定報酬時,卻以「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為中等程度」裁定報酬不是承認價值而是給付工錢。
㈢抗告人執業會計師迄今,光每小時諮詢顧問費即達萬元以上
。之所以提筆抗告,實在發現整個政府體系完全否定專業價值,實為國內低薪環境之罪魁禍首。如麵包一個要價100元,做麵包有何學問?然而卻能賣得高價。同理,如鈞院認為遺產管理人所為是一般例行性工作,不需搭配任何專業、獨立性要求,法院之工讀生也可作此工作,或是現有行政執行署辦理負責追討欠債,亦可修法改由行政執行署人員為之,亦可大幅節省成本。
㈣抗告人自擔任法院遺產管理人的角色以來,已淪為債權人或
金融機構討債的工讀生,債權人或金融機構只要繳納執行費,司法體系就忙成一團,代為公告強制執行、拍賣、分配價金,如有欠缺,法院還需要代尋遺產管理人執行事務,完備法定事項!但在給付報酬時,壓低遺產管理人的報酬,美其名為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究其實,往往從強制執行分配表中一覽無遺,分配債權金額,屬利息及違約金分配金額較債權本金為高,這個機制是不是病了?我國法律規定,以契約自由為名,允許金融機構收取高達18%的信用卡利息,相比之下,銀行存款利息約在1%水準。等於借款一年的利息與存款耗時18年的孳息相當!人生有幾個18年?我們的司法體系默許這個狀況存在,卻在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時,以15,000元計之,等同於1.5小時的諮詢費。
㈤非訟事件,利用民間專業人士的資源,替政府解決人手不足
,或陳年積累案件的清理,使財產(銀行存款、土地、建物)得以自由流動,活化資產促進經濟再循環,這才是定義專業人士從事公益案件的價值所在!當社會不尊重專業價值,所以就看不清楚價值的內涵。
㈥依財政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項(四)規
定,管理報酬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所以報酬區間似又與遺產現值連結。
㈦依現行實務,許多申請遺產管理人之事件,通常被繼承人負
有債務,繼承人精算後,發現繼承債務大於可繼承之財產,遂拋棄繼承。但是,此一制度依會計師的觀點而言,存有以下重大問題:
1.壓低遺產管理人的報酬,可保障債權人利息及本金受償之比例。
2.但抗告人以會計師之觀點,借款支付利息對借款人而言,其一是支付使用借款本金的代價,其二是支付銀行承擔風險的溢價。借款人即被繼承人紀西庚既已往生,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意即被繼承人紀西庚在往生的那一刻起,即已喪失使用借款本金的權利及能力。如此,自不需再負擔本金利息。至於支付銀行承擔風險溢價的部份,依各項借款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利率水準,但國內的信用卡及向租賃公司借款利率偏高,實務上,在現有司法體系運作模式,債權人受償金額中,積欠利息大於借款本金者,比比皆是。以會計而言,借款人的利息支出是銀行的獲利,債權本金才是銀行的根本!但民法323條之規定,恰巧相反,優先保障銀行的獲利,保障到截至清償之日止,回收之獲利金額早已遠大於借款本金,本金收不收回早已無關緊要。執此,反倒過來對遺產管理人之收取報酬加以秤斤論兩,遺產管理人收取報酬的金額,卻遠不如一個最低工資的從業人員。
㈧太多遺產管理人的案件,被繼承人名下的土地、建物即使經
過特別變賣程序仍求售無門,只能要求遺產管理人繼續管理,這種「沒有價值的財產」,導致遺產管理人報酬求償無門,只能當公益。綜上所述,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另為合理報酬之裁定。
㈨綜上 ,爰聲明:原裁定廢棄。
四、查:㈠抗告人於原審主張: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以108年
度司繼字第265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紀西庚之遺產管理人,及其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調閱財產清單、查詢車籍資料、函查車輛相關資訊、申請謄本、辦理遺產申報等事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9年1月31日中監車字第1090021650號函暨所附汽車車籍查詢、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函、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㈡抗告人於本院主張:原審認抗告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所為相關
事項,僅酌裁遺產管理人報酬為15,000元,顯屬過低。惟抗告人抗告並未據其提出新事證,供本院審酌。抗告人擔任被繼承人紀西庚之遺產管理人,確實執行上述之事務。惟遺產管理人係兼具有「公益性質」,其報酬自與一般僅具私益性質之之會計師執行業務酬金,尚有不同。即法院並非純依「一般市場價格」,酌定其報酬。而依抗告人於原審所提出其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內容觀之,可認被繼承人紀西庚之遺產內容及法律關係尚非複雜,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均非繁重,工時亦非極長。其所進行之上開程序,亦屬一般遺產管理常見程序,並無如遺產興訟等特別繁瑣耗時之情。據上,原審據而酌定抗告人之報酬為15,000元,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㈢抗告人另主張:依財政部頒定之「代管無人承認遺產繼承作
業要點」所定遺產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之計算標準,以供酌定。然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依該要點第1點之內容觀之,係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署(下稱辦事處),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所制訂,故該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僅國有財產署或辦事處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可參法院參考之用。如非國有財產署或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之情形,該要點固亦可供參酌,惟應依個案情形,妥為公平、妥適、合理之酌定。況財政部上開要點性質上僅係行政規則,並非屬法律,依法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故抗告人憑此指摘原裁定有所違誤或不當,核非可取。
五、據上,抗告人徒執前詞,提起抗告,並未提出任何有利事證,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審酌卷內所有事證後,認原審裁定認事用法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或不當之處。從而,抗告人徒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審裁定有所違誤或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陳忠榮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再抗告利益未逾新臺幣15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87號聲 請 人 林耕州即被繼承人紀西庚之遺產管理人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11室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紀西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紀西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08年11月19日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65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紀西庚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搜索遺產,復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擔任強制執行程序之債務人,亦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完畢,現聲請人已完成其之職務,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函文、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紀西庚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擔任強制執行程序之債務人及申報遺產稅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中等程度,衡情以觀,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15,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