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272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莊慶洲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1109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參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聲字第900 號民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因該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民國22年次,名下無財產,有新臺幣40萬元負債,自102 年迄今所得給付均為0 元,亦無勞保投保紀錄,確有不能以自己財產勞力所得維持生活之事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單借還款紀錄,經本院調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272 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由此堪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上開事件,尚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即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需附繕本),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