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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家暫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暫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沛修送達代收人 徐嘉蓮相 對 人 李金池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所為之107年度家暫字第172號暫時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請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事件(鈞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19號),聲請暫時處分,經鈞院107年度家暫字第172號裁定准予暫時處分假扣押聲請人財產,及命聲請人按月給付相對人扶養費。現因聲請人已依鈞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19號本案裁定清償債務,暫時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暫時處分。

三、查相對人業陳明聲請人確已依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19號裁定清償債務,有家事陳報執行情形狀在卷可參,是堪認聲請人前開主張屬實,上開暫時處分已無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撤銷本院107年度家暫字第172號暫時處分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撤銷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