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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賀姿華上列聲請人因與關係人賴清祥間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賴清祥間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鈞院106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106年度家聲抗字第52號),因有訴訟費用溢收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以裁定返還之。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費用徵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規定,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此參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設有特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明文自明)。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費,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溢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