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聲字第6號
109年度家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楊昭津
楊雅晶楊照碧楊卉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相 對 人 楊昌武
楊靜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共 同複 代 理人 郭亦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等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23萬2711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楊武昌所有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二、聲請人以新臺幣223萬2711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楊靜芊所有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兩造被繼承人楊榮財遺產,相對人二人持被繼承人之遺囑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由其二人單獨繼承,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爰起訴請求回復其特留分,相對人二人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土地以遺囑繼承為原因之登記應予塗銷;相對人二人應將如附表編號六、七、八所示之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名義及其所含持份比例之權利等均予以撤銷,並回復登記為納稅義務人之名義為兩造公同共有。並請准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之遺囑已侵害特留分,而請求就附表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不動產予以塗銷登記後,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再就被繼承人之所有遺產進行分割,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楊榮財遺囑、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命原告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金,係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參照)。又按法院就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命原告預供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就如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不動產之處分,然實際上仍有造成一經登記,恐無第三人願受讓該權利之虞,是認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延後處分系爭土地所受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准許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不動產,經聲請人聲請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後,鑑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相對人原依被繼承人之遺囑單獨繼承,此項價值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與同額金錢所受遲延利息損失相當。又家事繼承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1年,合計5年,本案訴訟於108年10月3日繫屬本院,上開辦案期限截至目前尚餘約3年11個月,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為5%,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額以0000000元為適當(計算式:00000000×5%÷12×47=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故命聲請人提供上開金額之擔保而准許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另附表編號
六、七、八所示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無從為訴訟繫屬之登記,爰不予准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附表:被繼承人楊昌武、楊靜芊繼承楊榮財之遺產明細┌──┬─────────────────┬────┬────────┐│編號│不動產坐落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楊昌武 │7/336 ││ │ ├────┼────────┤│ │ │楊靜芊 │7/336 │├──┼─────────────────┼────┼────────┤│二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楊昌武 │105/5040 ││ │ ├────┼────────┤│ │ │楊靜芊 │105/5040 │├──┼─────────────────┼────┼────────┤│三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楊昌武 │7/336 ││ │ ├────┼────────┤│ │ │楊靜芊 │7/336 │├──┼─────────────────┼────┼────────┤│四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楊昌武 │16087/0000000 ││ │ ├────┼────────┤│ │ │楊靜芊 │16087/0000000 │├──┼─────────────────┼────┼────────┤│五 │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 │楊昌武 │1/2 ││ │ ├────┼────────┤│ │ │楊靜芊 │1/2 │├──┼─────────────────┼────┼────────┤│六 │臺中市○○區○村路○○○巷○○○弄○○○號 │楊昌武 │ ││ │房屋 ├────┤(未保存登記建物)││ │ │楊靜芊 │ │├──┼─────────────────┼────┼────────┤│七 │臺中市○○區○村路○○○巷○○弄○○○○號 │楊昌武 │ ││ │房屋 ├────┤(未保存登記建物)││ │ │楊靜芊 │ │├──┼─────────────────┼────┼────────┤│八 │臺中市○○區○村路○○○巷○○弄○○○○號 │楊昌武 │ ││ │側房屋 ├────┤(未保存登記建物)││ │ │楊靜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