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反請求原告 呂炳龍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反請求被告 周玉華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
蔡明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1年5月6日裁定命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已裁定確定,有本院函文、確定證明、一審、二審裁定在卷為憑,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