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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婚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61號原 告 孫毓禧當事人間撤銷婚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林淑慧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等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