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566號109年度婚字第567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甲○○○(CLARKE STEWART HAMILTON)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道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與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關於不服判准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夫妻剩餘財產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2,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又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495元(計算式:4,500元+1,995元+1,000元=7,495元);至給付扶養費部分,係因酌定親權行使之非財產權聲請而併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無庸另行繳費。茲依同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