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795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 訴人 乙○○ 住○○市○○區○○路000○0號0樓之 0上列上訴人因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確認婚姻無效等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臺幣143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命補繳金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