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小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陳順景被 上訴 人 張甘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3894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由時,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另上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44條第1項亦明。次按當事人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須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如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上訴時,上訴狀或理由狀並應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具體事實,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規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或理由書狀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亦有明文。

二、上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雖表示願意給付電費,但未同意給付水費,且上訴人就清潔費用亦有爭執,原審判決未就筆錄及卷內證據詳加考察,率爾認定上訴人不爭執水費新臺幣(下同)139元、清潔費用2,087元,並判令上訴人應給付前開費用,有違民事訴訟辯論主義之基本原則,核屬判決違背法令;(二)被上訴人僅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部分內容,上訴人根本無從答辯,原審逕以該份租約作為判決依據,違反言詞辯論主義;(三)兩造所約定之租金5,300元,係包含第四台費用500元在內,租約第2條已明載「電視、冰箱4台」,所謂「4台」,當係指第四台之意,原審證人陳囿餘證稱租金不包含第四台云云,實有違一般以住宅為使用目的之租賃交易慣習,洵不可採。(四)上訴人根本未承諾調漲租金500元,民國106年8月匯款金額與先前相較多500元之緣由在於第四台費用,原審判決僅以匯款紀錄多出500元,即認定兩造業就租金調漲500元有所合致,洵不足採。(五)上訴人業於108年4月3日搬離系爭房屋,惟仍支付租金至108年4月15日,此部分被上訴人溢收10日租金,自應扣除返還予上訴人等語。爰依法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上訴人前揭上訴理由,雖指摘原審判決有違民事訴訟辯論主義之基本原則,然並未表明原審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且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上訴人已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為具體指摘。另上訴人指陳租金5,300元係含第四台費用500元及兩造未約定調整租金等語。原審判決就此部分已詳為論述,其認定係以於原審中所存在之訴訟資料為基礎,本於自由心證,而就證據取捨結果所為之事實認定,自難認有何違法之處。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難謂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理由指陳其已於108年4月3日搬離系爭房屋,溢付10日租金,應予扣除,原審未細究,逕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租金2萬5332元云云,則係上訴人於本件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始提出之新攻擊方法,然原審法院並無違背法令,致上訴人未能於原審主張上開攻擊方法,是揆之上開說明,自不准上訴人於本院第二審程序始行提出該新攻擊方法,本院依法亦不得加以斟酌。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再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