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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小上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翁淑真被 上訴人 陳彥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臺中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377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證二之LINE對話,始於上訴人因前日臨時接收之新業務

與開會時討論有所不同,工作量過多故列出上訴人所有業務給主管參考願重新安排,在2019年10月15日當日上訴人工作繁忙之際,被上訴人仍於LINE提出與之無關工作理由打擾上訴人工作,故意行為明顯可見。且因先前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請病假前即能事先預知,又責怪上訴人未事前交接,但雙方交接項目僅將資料夾交於被上訴人,故意刁難行為明顯可見,且上訴人曾在辦公時間被偷拍照。故上訴人才會回「妳們不是都很空觀察別人在做啥偷拍別人整天在幹啥」,顯見上訴人確實長期遭被上訴人刁難。

㈡上訴人上班時間被偷拍照片為主任紀佩芳所拍,原因為多數

人向她投訴上訴人大部份時間看小說,故2019年7月9日曾找上訴人私下檢討警告,但上訴人已解釋未曾有此行為。此事件未並公開,但被上訴人卻能得知此事,顯見投訴人即為被上訴人,此投訴行為已證實被上訴人所述「整天看小說」為主觀上之故意行為,意在毀壞上訴人在公司之名譽。但照片中上訴人並非在看小說,因公司的資料屬機密文件,不得向外流出,上訴人曾坐靠外的位置,只要查覺背後有人就會將畫面切換到不相關的文件避免機密外洩,且上訴人經常設計WORD & EXCEL的連結,需大量文字檔做練習,也因工作需要上網尋找相關的貿易資料,以及練習翻譯英文之用,有時尚需代理被上訴人或其他同事請假時之工作,上訴人工作繁忙,何來時間整天看小說。

㈢被上訴人無法證明上訴人整日看小說,僅依去廁所或影印經

過上訴人背後1、2秒時間,即稱上訴人整日在看小說,被上訴人將幾秒鐘的時間誇大為整日,未經證實即向主管投訴不實之事,其投訴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名譽權侵害」,並造成上訴人在公司十幾年信譽全毀無法工作。又因投訴無任何懲處令被上訴人不滿,被上訴人才於2019年10月15日LINE上再次提及上訴人整天看說小說一事,被上訴人主觀為二次故意行為以破壞上訴人在公司及社會上名譽,令上訴人在此事件過後身心受創無法繼續工作至今,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屬合理。原審判決認被上訴人主觀上不具評謗之故意及散布於眾之不法意圖,其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云云。為此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規定可參。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小額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第6款未準用,參照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三、經查,上訴人前揭上訴理由,應係就原審證據取捨,以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審判決判斷不當,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究有何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8條或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之違背法令事實,更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究係違反何種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自難認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上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爰諭知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