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5號上 訴 人 程俊謀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秀虹、廖秀芬間請求追減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4,070元【計算式:2,257,190+706,880元=2,964,07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