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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良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6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款
裁判日期: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