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上訴人被上訴人與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因109年度建字第39號請求工程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萬6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